武广高速铁路轨道车冲突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0年2月3日23时30分至4日5时00分,长沙供电段衡阳东客专车间在武广高铁衡山西至衡阳东站间下行线k1724+300m~k1763+000m处进行天窗作业。根据80206号封锁调度命令,57201次23时50分从衡山西站开出,轨道车组编组3辆,自南向北编挂顺序为金鹰2型092108号轨道车、P092121平车、金鹰3型092152号轨道车。4日0时15分,57201次在武广高铁k1742+437m处停车,第1组加挂地线人员从092152号轨道车下车,同时,092108号轨道车与平车摘勾后继续向衡阳东站方向运行。0时21分,092152号轨道车连挂着平车向衡阳东站方向推进运行。0时26分,092108号轨道车到达k1752+145m处停车,第2组加挂地线人员下车。0时27分,以72km/h速度推进运行的092152号轨道车司机发现前方有车,立即采取紧急制动,前方平车仍以67km/h的速度与前行轨道车发生冲突,P092121号平车在武广高铁k1752+430m处脱轨,脱轨后走行99m。经救援,7时42分轨道车平车起复并开通线路,构成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

经过全面调查分析,长沙供电段092152号轨道车司机中断瞭望,臆测行车,违反广机发[2006]82号文件关于“轨道车平板车连挂推行速度不得超过30km/h”的规定,运行中严重超速,以67km/h的速度撞上以33km/h速度运行的前行092108号轨道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长沙供电段施工现场组织不力,计划不清,作业中违反了《行规》关于“路用列车到达指定地段分解后,应立即在两端按规定防护”的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三条B4.1项的规定,该事故构成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列长沙供电段全部责任。

三、事故教训

“2.4”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长沙供电段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现场作业标准低,技术管理不到位,队伍素质不高,干部作风不实等诸多深层次问题,教训极其深刻。

1.高速铁路安全认识不到位、敏感性不高。“2.4”事故发生在集团公司春运的关键时刻,充分暴露出长沙供电段安全思想意识不强、安全敏感性不高等问题,也暴露出机务部门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春运前和春运期间,集团公司针对近期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召开多次安全会议,动员全体干部职工树立信心、齐心合力,确保安全稳定,但个别部门、个别单位的一些干部职工没有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没有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始终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如坐针毡”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抓高速铁路安全工作,致使安全问题再次发生。

2.作业标准低、严重违章时有发生。长沙供电段轨道车司机在封锁区间推进运行时,以67km/h的速度撞上前行轨道车,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严重违反了广机发[2006]82号《关于发布广铁(集团)公司轨道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轨道车与轨道平板车联挂推行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由学习司机或指定人员位于拖车前端引导……”的规定。同时,长沙供电段也先后下发了长供安发[2008]129号、[2009]96号、[2009]122号文件对此规定进行了细化,由于轨道车司机平时业务学习不到位,推进运行中超速且不引导,作业中连续严重违章,最终酿成事故。

3.安全意识淡薄,臆测行车。一是司乘人员从实施紧急制动到与前行轨道车发生冲突仅有3秒钟,违反了广机发[2006]82号文件“运行中精力要高度集中……,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和防伤”的规定。二是违反了长供安发[2008]129号第4.16条“运行中严禁臆测行车的规定”,轨道车司机仅凭工作领导人“前面无车和已等待六分钟”的话作为行车依据,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臆测行车。

4.安全信息传递不及时。事故发生在4日凌晨0点27分,但直到2时58分长沙供电段联络员才向衡山西站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报告,反映出长沙供电段的部分干部、职工安全紧迫感和责任心不强,既未严格落实作业标准,也不按规定及时传递安全信息,延误了救援时机,扩大了事故影响。

5.安全卡控措施形同虚设。作业前,轨道车司机没有参加施工预备会,衡阳东客专维修第02-04号工作票,没有轨道车运行分工单,对轨道车在什么位置分钩、分钩后的运行具体范围、送地线的轨道车的停车位置、停车防护、作业完毕后轨道车连挂的具体位置等均未制定安全卡控措施,致使司机在运行过程中对所做工作、停车位置、运行地点心中无数,违反长供电段安发[2010]4号《关于明确武广高铁接触网部分作业程序和安全卡控措施的通知》“每张工作票均须有分工单,轨道车派工单”的规定。02–04号工作票中,发票人与工作领导人签名均为一人填写,工作领导人没有对发票人签发的工作票认真审核,盲目安排工作,违反了铁运[2007]69号《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第19条、第20条关于“同一张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必须由两人分别担当”、“发票人应在工作的前一天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内容并做好准备工作”的规定。

注意:内容涉及标准可能存在废止的情况,请实际操作中勿采用,本文仅提供知识参考思路!若有错误,请留言指正,也希望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到你!
声明:本文内容观点仅代表作者,非本站立场,编辑时进行少量增删,且内容仅做技术交流和分享,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转载: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站内容依据CC BY-NC-SA 4.0许可证进行授权,转载请附上出处链接!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案例分析

杭深线D3121次动车组碰撞配电箱门一般C类事故

2024-7-5 0:00:00

案例分析

京沪高铁无锡东站-常州北站间试验列车G55136次碰撞小车一般C类事故

2024-7-7 0:00:00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