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专用产品质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依法有计划组织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铁路专用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生产、制造,专用于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且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公正、公平,以确保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采取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产品为必要补充的工作原则确定监督抽查对象。
第四条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应当以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样品抽取、运输、检验及复查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可根据铁路运输安全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拟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办法;
(二)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四)组织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
(五)协调解决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
(二)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三)编制发布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四)对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五)根据铁路运输安全情况动态调整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
(六)协调解决涉及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企业申诉、投诉及其他有关问题;
(七)编制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年度报告;
(八)对因质量原因导致连续发生设备故障或者责任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缺陷产品召回情形、质量出现异常波动、投诉举报较多的铁路专用产品进行动态统计分析,建立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问题库”。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以下简称装备技术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一)编制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
(二)研究编制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三)受托组织开展北京铁路督察室辖区内的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四)对承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机构的体系运行情况、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进行审核,拟订情况通报;
(六)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
(七)建立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问题库”。
第十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委托经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具有专业能力、检测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检验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铁路专用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具体工作程序;
(二)依据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和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制定铁路专用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方案并实施;
(三)编制检测报告;
(四)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 抽查计划与检验细则
第十一条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检验技术依据、检验内容、厂项数量等内容。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生产企业时,同一企业的同一种产品原则上不连续抽查。
第十三条 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时, 应当遵循先重要产品后一般产品、先关键项点后普通项点的原则。重要产品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关系密切,且发生质量问题可能对铁路运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影响的铁路专用产品。关键项点是指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可直接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参数或者指标。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现场运用质量问题较多的项点应当优先安排抽查。对因质量原因导致连续发生设备故障或者责任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出现异常波动、投诉举报较多的铁路专用产品, 应当加大抽查生产企业比例或者产品抽查频次, 必要时可将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直接列入监督抽查计划。
重要产品种类参见铁路专用产品重点目录。
第十四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辖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研究提出辖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 装备技术中心组织对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
第十六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按抽取原则确定生产企业名单。抽取生产企业名单时应当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设备监督管理司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及生产企业名单,结合铁路专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统筹研究制定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经国家铁路局批准后实施,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或者铁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的铁路专用产品源头质量安全问题等情况,可动态调整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调整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设备监督管理司备案。
第十九条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编制时,应当尽量避免与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的监督抽查计划出现重复。
第二十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据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装备技术中心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必要时可报设备监督管理司。
第二十一条 设备监督管理司应当定期检查监督抽查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督促计划落实。
第二十二条 装备技术中心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和标准制修订情况拟订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编制计划建议,报设备监督管理司审核批准后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编制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并组织专家评审。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适用范围;
(二) 检验依据;
(三) 抽样方案;
(四) 检验条件;
(五) 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六) 检验程序;
(七) 数据处理;
(八) 检验结果判定。
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经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批准发布。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和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制定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开展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并及时向装备技术中心反馈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执行情况。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计划安排,包括产品抽样、质量检验的产品及项目、推进计划及人员、设备等;
(二)依据的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和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三)产品抽样要求,包括样品抽样、包装、封存、运输、接收、确认等方面内容及要求;
(四)质量检验要求,包括检测仪器、检测环境、检测方法、检测流程、数据处理与判定等方面内容及要求;
(五)对质量检验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 产品抽样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产品抽样时,应当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出示检验机构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及数量。
第二十六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并符合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要求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或者用户抽取。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和用户应当配合产品抽样工作。抽查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在用户抽样时,被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用户补充相关产品。
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根据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生产企业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相关生产、销售记录;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并在说明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抽样的,或者生产企业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阻碍、规避或者不配合抽样的,视为该企业拒绝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
用户拒绝进行抽样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予以协调。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或者用户有权拒绝抽样:
(一) 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 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 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全的;
(四) 要求支付任何费用的。
第三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生产企业或者用户签字确认,以保证样品的真实、完整、有效。生产企业或者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第三十二条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记录抽样信息,《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数量、抽样地点、是否有相关准入资质等内容应当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抽样人员应当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样品接收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第三十三条 《抽样单》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生产企业或者用户)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被抽样单位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单》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抽样单》填写有误或者信息不全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单位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抽样单》至少一式二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被抽样单位(生产企业或者用户)。
第三十四条 在用户抽样时,检验机构应当确认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是否符合抽样条件。
生产企业对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并提供说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确认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的,检验机构应当停止后续检验工作,并及时通知用户。
第三十五条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至检验地点。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应当由检验机构委托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检验地点。
第五章 样品质量检验
第三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检测条件。
检验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当支持和证明检验机构能够持续满足检验要求,保证检验结果的质量。
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当熟悉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和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能力。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等)要求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完成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并定期将完成情况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和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等方面要求制定样品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执行,避免出现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第三十九条 产品检验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产品检验。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检验规程。
第四十一条 检验原始记录应当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四十二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当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留存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四十三条 检验项目应当与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方案一致,检测报告内容应当齐全,检验数据应当准确,结论明确。
第四十四条 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后退还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提出样品可不退还的,由双方协商处置。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前,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测报告送达其生产企业。
第四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接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出具有明确依据的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对有异议确需重新检验(以下简称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检验机构按原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者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于检验机构提交检测报告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七章 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装备技术中心报送检测报告。装备技术中心对检测报告审核完成后,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审核报告和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建议稿。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拒检企业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五十条 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
第五十一条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以外,应当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停止抽样产品生产;
(二)查明产品不合格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
(三)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
第五十二条 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十三条 自通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后,可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查申请,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限期期满前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并申述延期的理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组织检验机构进行抽样复查。
第五十四条 应当进行复查的生产企业到期未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提出复查申请但不履行复查程序的,按复查不合格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且复查仍不合格或者二年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自公布之日起二年期满后,产品生产企业可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申请再次复查。
第五十六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抽查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和采购情况、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设备监督管理司应当定期组织对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装备技术中心、检验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检验机构的产品抽样、质量检验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 参与监督抽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第六十条 检验机构依照委托合同,在法定资质范围内开展抽查检验工作。
第六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二条 检验机构不得承担对检验结果公正性有影响的检验项目。
第六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十四条 被抽样生产企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监督抽查的;
(三)未经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认定复查合格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第六十五条 检验机构及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解除委托合同,给予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者责任人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产品抽样、检验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或者超标准收取复检费用的;
(四)伪造检测报告或者数据、结果的;
(五)利用监督抽查工作从事或者参与商务有偿活动、接受被抽查企业馈赠、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为公历日。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0日国家铁路局印发的《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7〕79号)、2018年5月22日国家铁路局印发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8〕46号)同时废止。
附件:铁路专用产品重点目录
附件
铁路专用产品重点目录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范围 | 备注 |
一、工务 | |||
1 | 道岔 | 120km/h及以下的普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 | |
2 | 160km/h及以下的提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 | ||
3 | 200km/h的提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 | ||
4 | 250km/h高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弹性铁垫板) | ||
5 | 350km/h高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弹性铁垫板) | ||
6 | 扣件-金属类部件 | 弹条,预埋铁座 | |
7 | 扣件-非金属类部件 | 挡板座,绝缘轨距块,铁道混凝土枕轨下用橡胶垫板 | |
8 | 扣件-系统 | 弹条Ⅳ型,弹条Ⅴ型,WJ-7型,WJ-8型
W300-1型 |
|
9 | 铁路桥梁支座 | 盆式支座,板式橡胶支座,钢支座,球支座 | |
10 | 预应力筋用锚具 | 预应力筋用夹片式锚具,低回缩锚具 | |
11 | 桥梁伸缩缝 | ||
12 | 道砟捣固机械 | 液压捣固机,液压道岔捣固机,软轴高频捣固机,捣固镐(器) | |
13 | 钢轨整修机械 | 钢轨打磨机,道岔打磨机,切轨机,钢轨钻孔机,组合式作业机械,平轨机,直轨器,轨缝调整器,轨距调整器,钢轨拉伸机 | |
14 | 起拨道机械 | 起道器,拨道器,起拨道器,起道机,拨道机,起拨道机 | |
15 | 轨枕作业机械 | 方枕器,扣件螺栓机动扳手 | |
16 | 液压复轨器 | ||
17 | 钢轨伸缩调节器 | 普速钢轨伸缩调节器,高速钢轨伸缩调节器 | |
18 | 钢轨 | 道岔用非对称断面钢轨(AT钢轨) | |
19 | 33kg/m护轨用槽型钢 | ||
20 | 高速铁路钢轨 | ||
21 | (43-75kg/m)钢轨(包括热轧,热处理) | ||
22 | 铝热焊接头 | 普通焊缝接头,宽焊缝接头 | |
23 | 胶结绝缘接头 | 厂制胶结绝缘接头,现场胶结绝缘接头 | |
24 | 道砟 | 特级道砟,一级道砟 | |
25 | 轨枕 | 轨枕,轨道板 | |
二、供电 | |||
1 |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
|
滑轮补偿装置 | |
2 | 棘轮补偿装置 | ||
3 | 弹簧补偿装置 | ||
4 | 腕臂支撑装置 | ||
5 | 限位定位装置 | ||
6 | 非限位定位装置 | ||
7 | 终端锚固线夹 | ||
8 | 隧道支撑及定位装置 | ||
9 | 隧道下锚补偿装置 | ||
10 | 中心锚结装置 | ||
11 | 整体吊弦及吊弦线夹 | ||
12 | 接头连接线夹 | ||
13 | 电连接装置 | ||
14 | 弹性吊索线夹 | ||
15 | 线岔 | ||
16 | 接触线 | 铜及铜合金接触线 | |
17 | 承力索(绞线) | 铜及铜合金承力索 | |
18 | 绝缘子 | 棒形瓷绝缘子 | |
19 | 复合绝缘子(棒形悬式复合,棒形柱式复合绝缘子) | ||
20 | 绝缘器 | 分段绝缘器,分相绝缘器 | |
21 | 接触网支柱 | 横腹杆式支柱,环形支柱 | |
22 | 铁路牵引供电专用电缆 | 27.5kV电缆及附件 | |
三、通信 | |||
1 | 通信电源 | 中小站通信高频开关电源 | |
2 | 调度通信系统(有线) | 语音记录装置 | |
3 | 调度交换机 | ||
4 | 调度台,值班台 | ||
5 |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 | 车载(机车)电台 | |
6 | 列车安全防护报警系统 | 车载台(LBJ) | |
7 | 道口预警设备 | ||
8 | 铁路无线通信系统漏泄同轴电缆 | ||
9 | 铁路无线通信系统区间中继设备 | 光纤直放站 | |
10 | GSM-R数字移动通信网设备 | GSM-R数字移动通信手持台 | |
11 | GSM-R数字移动通信SIM卡 | ||
12 | GSM-R数字移动通信基站子系统设备 | ||
13 |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 | ||
14 | 应急通信现场设备 | ||
15 | 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关键设备 | ||
四、信号 | |||
1 | 信号电缆 | 非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应答器数据传输电缆,贯通地线 | |
2 | 机车信号设备 | 机车信号设备(含机车信号接收线圈) | |
3 | 信号机构 | 透镜式色灯信号机构 | |
4 | 信号变压器 | BX系列信号变压器,BZ系列中继变压器,50Hz系列轨道变压器,25Hz系列轨道变压器,扼流变压器(含扼流适配变压器),道岔表示变压器 | |
5 | 点灯单元(含灯丝转换继电器) | ||
6 | 铁路信号补偿电容(含引接线及塞钉) | ||
7 | 25周防护盒(HF-25系列) | ||
8 |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 | ||
9 | 铁路信号用断路器 | ||
10 |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用防雷装置 | 浪涌保护器(防雷保安器),电源防雷箱,防雷分线柜 | |
11 |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 | ||
12 | 轨道电路设备 | 轨道电路设备(含SMC复合材料信号箱盒) | |
13 | ZPW-2000(含UM)系列设备 | ||
14 | 车站电码化主设备和隔离设备 | ||
15 | 道岔转辙机 | ||
16 | 道岔密贴检查器 | ||
17 | 道岔外锁闭装置 | ||
18 | 安全型继电器 | ||
19 | 信号电源屏 | ||
20 |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ATP车载设备 | ATP车载主机设备,轨道电路信息接收单元,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 | |
21 |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地面设备 | 车站列控中心,无线闭塞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应答器,轨旁电子单元(LEU) | |
22 | 计轴设备 | ||
23 | 车站计算机联锁设备 | ||
24 | 车辆减速器 | ||
25 | 信号集中监测设备 | ||
26 | 调度集中设备(CTC) | ||
27 |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设备(TDCS) | ||
28 |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设备 | ||
29 | 驼峰溜放控制系统设备 | ||
五、运输 | |||
1 | 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及附属设备 | 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及附属设备(含列尾电池组及充电器) | |
六、机车 | |||
1 | 受电弓 | 电力机车受电弓 | |
2 | 电力机车受电弓滑板 | ||
3 | 转向架关键部件 | 车轮 | |
4 | 车轴 | ||
5 | 滚动轴承 | ||
6 | 一系,二系弹簧(含橡胶弹簧,橡胶堆) | ||
7 | 制动系统关键部件 | 空气制动系统 | |
8 | 基础制动装置(单元制动器) | ||
9 | 制动控制器(司机控制阀) | ||
10 | 紧急放风阀 | ||
11 | 制动盘 | ||
12 | 闸片 | ||
13 | 闸瓦 | ||
14 | 总风连接软管总成 | ||
15 | 制动软管连接器总成 | ||
16 | 钩缓系统关键部件 | 车钩 | |
17 | 缓冲器 | ||
18 | 高压设备 | 高压电压互感器 | |
19 | 真空主断路器/空气断路器 | ||
20 | 牵引电机轴承 | ||
21 | 控制系统 | 微机控制系统总成/微机控制/控制装置(均含软件) | |
22 | 中央控制单元 | ||
23 | 车载监测检测设备 | ||
七、客车 | |||
1 | 转向架关键部件 | 转向架构架 | |
2 | 车轴 | ||
3 | 车轮 | ||
4 | 滚动轴承 | ||
5 | 圆柱螺旋弹簧 | ||
6 | 空气弹簧 | ||
7 | 油压减振器 | ||
8 | 制动系统关键部件 | 制动盘 | |
9 | 制动阀 | ||
10 | 制动缸 | ||
11 | 闸瓦 | ||
12 | 闸片 | ||
13 | 总风连接软管总成 | ||
14 | 制动软管连接器总成 | ||
15 | 钩缓系统关键部件 | 车钩(含密接式) | |
16 | 缓冲器(含弹性胶泥式) | ||
17 | 车电部分 | 电线电缆 | |
18 | 铁道客车轴温报警器 | ||
八、动车组 | |||
1 | 受电弓 | 受电弓 | |
2 | 碳滑板 | ||
3 | 转向架关键部件 | 轮对组成 | |
4 | 车轴 | ||
5 | 车轮 | ||
6 | 制动盘 | ||
7 | 齿轮箱组成 | ||
8 | 轴箱轴承 | ||
9 | 轴箱转臂及定位节点 | ||
10 | 制动夹钳单元(包括制动缸,闸片) | ||
11 | 轴箱弹簧 | ||
12 | 空气弹簧 | ||
13 | 油压减振器 | ||
14 | 制动系统 | 制动装置总成 | |
15 | 车钩及缓冲装置 | 车钩及缓冲装置总成 | |
16 | 高压设备 | 真空主断路器/空气断路器 | |
九、货车 | |||
1 | 转向架关键部件 | 摇枕,侧架 | |
2 | 组合式制动梁 | ||
3 | 闸瓦 | ||
4 | 承载鞍 | ||
5 | 圆柱螺旋弹簧 | ||
6 | 交叉杆组成 | ||
7 | 斜楔 | ||
8 | 斜楔主摩擦板 | ||
9 | 心盘磨耗盘 | ||
10 | 弹性旁承体 | ||
11 | 旁承磨耗板 | ||
12 | 车轴 | ||
13 | 车轮 | ||
14 | 滚动轴承 | ||
15 | 轴承油封 | ||
16 | 轴承密封罩 | ||
17 | 轴端螺栓 | ||
18 | 轴向橡胶垫 | ||
19 | 轴箱橡胶垫 | ||
20 | 弹簧托板 | ||
21 | 轮对 | ||
22 | 轴承保持架 | ||
23 | 侧架立柱磨耗板 | ||
24 | 制动系统关键部件 | 制动阀 | |
25 | 制动阀模板 | ||
26 | 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 | ||
27 | 铁道货车脱轨自动制动阀 | ||
28 | 制动缸 | ||
29 | 制动缸皮碗 | ||
30 | 制动软管连接器总成 | ||
31 | 人力制动机 | ||
32 | 球芯折角(直端)塞门 | ||
33 | 法兰密封圈 | ||
34 | 闸瓦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 ||
35 | 钩缓系统关键部件 | 车钩 | |
36 | 钩舌 | ||
37 | 车钩小件(钩锁铁,钩舌推铁,下锁销组成) | ||
38 | 缓冲器 | ||
39 | 钩尾框 | ||
40 | 缓冲器胶泥芯体 | ||
41 | 车体关键部件 | 罐体阀类 | |
42 | 重要材料 | 轴承润滑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