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发改[2017]27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发改〔2017〕27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11月3日

 

铁路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项目节能管理,提高铁路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审,是指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五条 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节能报告编制和评审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评价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线路方案比选、车站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五)项目能源消费量、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分析。

(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七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评审。

第八条 项目节能报告由建设单位预审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上报总公司,上报文件应对节能报告的预审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九条 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上报文件后委托咨询单位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条 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依据如下:

(一)项目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

(二)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三)节能措施经济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及时跟踪可行性研究评审、修改情况。可研评审对节能报告无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在评审后五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节能报告;有重大影响的,应在可研鉴修报总公司前修改完成。咨询单位应及时完成评审报告并报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报告出具节能报告评审意见后,建设单位将节能报告报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并在项目可研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节能报告的编制、评审费用标准执行国家、总公司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算。咨询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如需聘请专家,所发生的费用由咨询单位自行支付。

第十四条 经评审后的节能报告如需补充或修改,应征得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十五条 节能报告经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前,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总公司履行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根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节能设计,落实节能措施及投资概算,并对设计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进行对照梳理,将对照梳理情况报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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