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7]17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建设〔2017〕17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7月12日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及服务质量提高,规范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实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标准化,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项目开工后至正式验收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涉及勘察设计的有关事宜,说明施工图设计意图并指导实施,解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现场核对、研究设计变更方案并提供设计变更图纸,参与重大施工方案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研究,参加质量安全问题调查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关于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的要求纳入勘察设计合同,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工程勘察资料准确性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处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建立及时研究解决现场重大勘察设计问题和现场快速研究解决一般勘察设计问题的工作机制,全过程履行勘察设计责任和义务,提高勘察设计及服务质量。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反馈勘察设计单位,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解决。

第二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加强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工作,确保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有序开展。

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工作:

(一)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领导,项目开工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处副总工以上人员参加的项目现场设计配合领导小组,建立项目定期巡查制度,及时解决设计图纸供应和设计配合中的重大事项。

(二)在项目开工前及时成立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机构,代表勘察设计单位履行施工现场设计配合职责。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机构的设置方案以及地点,应根据项目情况与建设单位商定,并尽量与建设单位项目段落指挥部设置匹配。一般项目的现场设计配合机构负责人由专业负责人担任,重大项目的现场设计配合机构负责人应由项目总体或院副总工担任。

(三)根据项目工程特点、进展情况和设计配合工作量,综合考虑现场设计配合人员数量、专业配置,配齐相关设计配合人员。

1.站前工程施工时地质、路基、站场、桥梁、隧道、轨道等专业人员应常驻现场,站后工程施工时站场、房建及四电等站后相关专业人员应常驻现场,其他专业人员应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到达现场。

2.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由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人员及具有现场配合经验的勘察设计人员组成;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解决现场出现的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

3.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按设计合同条款约定数量进场,并在项目开工前报建设单位核备;现场设计配合机构负责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到达并常驻现场,专职负责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现场设计配合机构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指定临时负责人。

4.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现场设计配合机构负责人一般不得调换,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更换的,应提前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按照先派后撤原则进行更换,且更换后人员工作能力及水平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

(四)按照方便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原则为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安排生活、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等;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资源。

第三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施工现场设计配合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根据总公司及建设单位规定、建设项目特点,按照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落实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工作职责。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说明设计内容、设计意图和注意事项,解答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

(三)参加建设单位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调整,参与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研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提出优化建议,并根据确定的施工组织方案优化施工图,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测算投资变化。

(四)建立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定期沟通机制,定期深入施工现场,主动了解施工、试验、检测及科研情况,检查施工工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时发现、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设计问题,指导施工单位完善施工方案和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五)对施工图使用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对勘察设计过程中因外界条件不能准确确定的工程地质特征及其他需要现场确定事宜,应通过现场核对确定;根据施工揭示的地质资料,评价、检查设计原则、设计方案的合理性;需变更设计的,以及现场工程地质特征明显优于设计需进行负变更设计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六)项目实施中需进行变更设计时,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提供设计方案,按照变更设计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变更设计,参加变更设计审查。因突发事件、危及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与制定应急措施,按照会审纪要及时完成变更设计。

(七)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定期收集超前预报资料,根据各种预报成果对围岩变化趋势做出综合性预报。

(八)涉及营业线施工的项目,应对设计文件涉及的运输设备组织现场核对,并出具施工过渡方案,确保设计满足运输安全要求;按照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参与营业线重大施工方案审查、营业线施工现场监控把关和验收等工作。

(九)做好工程测量控制网CP0、CPⅠ、CPⅡ及相应高程控制网建设期间的维护管理工作,在建设单位组织下进行复测,为测设CPⅢ及变形观测网建立提供基础资料,并做好技术指导。

(十)根据现场变化及时完善勘察设计工作,提出征地拆迁、管线迁改、交叉跨越、市政配套接口等设计方案,协助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协议,落实建设外部条件;及时参与配合征地拆迁和外部协调工作,提出重点厂矿企(事)业拆迁、管线迁改、交叉跨越等具体拆迁补偿建议方案并参加商谈,提出对征地拆迁实际数量的确认意见。

(十一)按规定参与验基验槽、地质核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等工作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认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和条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十二)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到达现场并全力参与抢险,提出工程处理意见,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十三)及时完成其他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

第四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

第九条建 设单位要提高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作为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细化设计配合条款,明确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与勘察设计费挂钩。

第十条建 设单位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现场设计配合人员组成方案、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调整。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增派或调换设计配合人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成勘察设计单位认真整改,按规定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中扣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协助做好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及时组织设计文件现场核对,将现场核对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实施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提供便利,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通报有关信息,为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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