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焊接焊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加强对钢轨焊接焊补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焊接焊补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钢轨焊接、焊补是铁路行业的重要工作。钢轨焊接包括工厂焊接和现场焊接,钢轨焊补包括钢轨焊补和辙叉焊补。
第三条 钢轨焊接焊补质量直接关系到列车运行的安全,因此钢轨焊接焊补工作必须由专业单位和受过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承担,严格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实行焊接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 钢轨焊接焊补设备、材料是影响钢轨焊接焊补质量的关键因素,其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铁遒部运输局总体负责全路钢轨焊接焊补管理工作。
第六条 铁路局工务处应设专(兼)职技术人员统一负责局管内的钢轨焊接焊补管理工作,大修段(含大型养路机械段)、焊轨段(厂)、工务段应设技术人员负责钢轨焊接焊补工作。
第七条 钢轨焊接焊补工作实行专业化管理,各铁路局要按照每个线路大修段(含大型养路机械段)设1个现场焊接队伍的标准成立钢轨焊接专业队伍,承担全局钢轨焊接工作。铁路局管内其他单位不得进行现场焊接作业。每个工务段成立1个焊补专业队伍,承担管内钢轨焊补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铁道部负责制定全路钢轨焊接焊补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铁路局工务处负责制定本局钢轨焊接焊补工作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制定焊接焊补设备的管理、检修制度,督促、指导焊接焊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十条 焊轨段(厂)和线路大修段(含大型养路机械段)负责钢轨焊接及焊接设备的检修工作,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
第十一条 工务段负责钢轨焊补及焊补设备的检修工作,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作业要求
第十二条 钢轨焊接、焊补应严格按下列部颁技术标准执行:
TB/T1632.1——2005《钢轨焊接》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TB/T 1632.2—2005《钢轨焊接》第⒉部分闪光焊接
TB/T1632.3——-2005《钢轨焊接》第3部分铝热焊接
TB/T 1632.4——2005《钢轨焊接》第4部分气压焊接
TB/T 3120—2005《AT钢轨焊接》
TB/T1631—2002《钢轨电弧焊补技术条件》
TB/T3083—2003《高锰钢辙叉电弧焊补技术条件》
(注:钢轨喷焊焊补标准正在修订当中,待颁布后按部颁标准执行)。
以上引用标准如修订,按最新版本执行。
第十三条 钢轨焊接必须严格执行焊接工艺规程,严禁在大风、雨雪等恶劣气候进行现场焊接作业。
第十四条 钢轨焊缝及容许速度大于等于140km/h的线路禁止进行钢轨焊补作业(不含高锰钢辙叉)。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铁道部负责组织对全路钢轨焊接质量进行抽查。第十六条铁路局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跟踪制度,加强钢轨焊接、焊补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切实保证钢轨焊接、焊补质量良好。
第十七条 铁路局应加强对钢轨焊接质量检验的管理工作,定期参加钢轨焊接的生产检验,并适时安排全项目的型式试验,保证钢轨焊接质量。
第十八条 要严格钢轨焊接、焊补作业流程中的质量控制。铁路局应制定制度,对每个钢轨焊接接头进行外观检验、轨顶面硬度检验(无损)和焊缝探伤。闪光焊和线下气压焊、铝热焊接头应在上道前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上道使用;对线上气压焊、铝热焊接头检验不合格的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钢轨焊补作业要严格做好创面处理后施焊前及焊补后的探伤检查,质量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
轨顶面硬度检验(无损)测点位置见下图
第十九条 铁路局要加强对焊接焊补设备及材料的控制和管理,钢轨焊接焊补设备、材料必须符合GB/T984、GB/T10045、TB/T1632、TB/T2622、TB/T3120、TB/T3083、TB/T1631等标准的要求,实行铁路局统一采购,严把设备、材料质量关。
第六章 培训与考试
第二十条 钢轨焊接焊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从事钢轨焊接焊补的作业人员必须经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
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成立钢轨焊接焊补培训考试委员会,总体负责钢轨焊接工的培训考试工作。委员会由铁道部运输局、劳卫司、建设司、人才中心和各铁路局组成。
第二十二条 铁道部人才中心在钢轨焊接焊补培训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钢轨焊接焊补人员培训、考试的组织实施。铁道部在西南交通大学设立钢轨焊接焊补人员培训、考试基地,负责培训、考试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培训考试合格者,由铁遒部运输局、人才中心共同核发《铁路钢轨焊接焊补操作合格证》。获得《铁路钢轨焊接焊补操作合格证》者,方能从事钢轨的焊接焊补工作。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应重新培训、考试,换发新证。以前获得的“钢轨焊接工操作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要建立钢轨焊接焊补人员的定期培训、考试制度,制订焊接焊补人员培训计划,组织技术培训、业务学习和技术交流,努力提高焊接焊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线路大修、维修中的钢轨焊接焊补工作。新建、改建线路的钢轨焊接工作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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