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 铁总货[2019]5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货〔2019 〕53 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集装箱公司、特货公司,各铁路公司:

现将《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9年4月13日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运输结构调整需要,扩充铁路货运集疏运能力,规范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 接轨管理工作,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包括设计时速200 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既有专用线,以下简称国铁) 接轨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管理。

第三条 专用线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铁路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局) 或合资铁路公司应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 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

第四条 铁路局是专用线接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明确铁路局专用线规划、接轨受理、技术方案审查、建设、验收以及专用线接轨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铁路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未明确铁路局管辖的新建铁路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安全环保、经济合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化要求,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铁路局应积极探索建立专用线建设受理绿色通道,创新服务模式,推行相关部门定期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解决涉及专用线建设的接轨意向、可研审查、可研鉴修、接轨合同签订、设计审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开通运营等各环节问题,最大限度压缩专用线从建设需求到集疏运能力转化的时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专用线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路网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办理集装箱运输的,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新建专用线,不应在区间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总公司批准,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 线路所) 或设辅助所管理。

( 四) 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新建专用线,新建专用线接轨人应取得既有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签订协议,约定接轨地点和后期运营维修等内容。

第七条 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顺畅衔接、安全经济地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 根据需要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装卸有效长宜按整列布置,并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装运煤炭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专用线,须配套建设抑尘等环保设施;

( 二) 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

( 三) 与六大繁忙干线( 指京哈、京沪、京广、京九、陇海、沪昆线,下同) 、沈山、津山、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区段和设计时速200 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时,应综合运输安全、咽喉通过能力、工程代价等因素,充分论证后确定是否设置疏解线,确需设置时明确疏解线方案。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专用铁路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铁路设计规范执行;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建设标准另行发布。

第三章 办理规定

第九条 铁路局应根据专用线接轨人提出的书面接轨意向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专用线接轨有关事项(拟在新建铁路接轨的,由新建铁路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所属铁路局办理) ,在收到书面接轨意向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研究和路企意见协商等工作,并函复专用线接轨人。同意接轨的,由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意接轨的,应在函复文件中明确说明理由,提出完善建议。

第十条 铁路局应动态掌握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在收到专用线接轨人递交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研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铁路局应积极配合专用线接轨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对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与设计时速200 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须报总公司批准。报批材料包括: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二) 与六大繁忙干线、沈山、津山、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区段接轨的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前10 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报备,报备材料包括: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三) 其他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后10 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货运部、调度部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专用线场站设计平面图及设施设备等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铁路局在收到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公司同意接轨批复(指与设计时速200 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 的10 个工作日内,与专用线接轨人按照《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接轨合同(专用线接轨人原因延迟除外) 。接轨合同应采用总公司公布的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 按照接轨合同,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建设。

第十四条 专用线完成全部工程后,须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有效期内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有关规定和接轨合同等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铁路局应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运输等协议的签订工作,开通专用线运输,年度修订车站平面图。

第十五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在接轨合同中明确各自建设内容,原则上以接轨点为界。与新建铁路接轨专用线增加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纳入新建铁路工程;与既有铁路接轨专用线引起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一般由铁路承担。

第十六条 已运营专用线改扩建引起的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 ,应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已运营专用线装卸作业能力扩建引起的接轨站适应性工程,比照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 已关闭专用线线路未拆除拟重新开通的,由铁路局审查评估后,出具意见告知专用线接轨人,涉及的验收开通比照第十四条办理。已关闭专用线线路已拆除拟重新接轨的,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新建铁路前期,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新建专用线需求调查。对有接轨需求且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应签订接轨合同,配套建设接轨站工程;对不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要做好接轨条件预留。

第十九条 专用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收,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或设计、建设期内专用线需变更合同约定接轨方案的,经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专用线企业应依法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铁路局在与专用线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将本章相关条款纳入协议,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穿越正线的调车作业,铁路局应在《行规》 《行细》《 站细》中明确安全措施。

专用线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并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用线严禁使用装卸机械等进行调车作业,对确需手推调车作业的,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装有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第二十三条 专用线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应堆码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 米。

第二十四条 专用线设置平交道口时应按规定向铁路局申请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专用线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的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应由专用线企业自行维修养护或委托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要达到铁路规范标准的要求,满足运用安全质量标准。过轨的自备机车、车辆应遵守国铁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取得铁路局同意后,可停止取送车。

(一)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 三) 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时;

( 四) 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在95306 网站建立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接轨受理窗口,公开透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接轨手续办理过程,并对铁路局专用线接轨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接轨方案、技术标准、接轨合同、建设推进、投诉处理、合同纠纷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明确的专用线接轨管理流程,实行” 四公开”” 三不得” ,即根据各环节工作特点,公开办理条件,公开技术标准,公开责任部门,公开办理时限;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同意专用线接轨,不得无故拖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在专用线建设、运营中,铁路局要严格落实” 四不准” 要求,即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法规定的情形外,铁路局不准指定勘察设计单位,不准指定施工单位,不准指定监理单位,不准强行要求专用线委托建设、委托运营、委托维修养护。

第三十条 铁路局应对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验证确认,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时告知专用线接轨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总公司将对责任铁路局进行约谈、通报和纳入相关考核。对违规办理、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行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非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专用线接轨,铁路局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相关要求,比照本办法执行。军事专用线、军事专用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专用线接轨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货运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货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 年5 月1 日起施行,已签订接轨合同的按原合同办理。前发《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 铁总运〔2015 〕350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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