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 铁总办[2013]10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办〔2013〕10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铁路公安局,铁科院:

现发布《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3年9月16日

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管理.根据《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新建高速铁路。总公司负责管理的其他新建铁路项目需要进行验证性综合调试和动态检测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是动态验收的主要内容,联调联试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检测。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实施必须严格履行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第四条 在总公司协调指导下,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由铁路局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检测测试单位及其他参试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联调联试开始6个月前,就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工作组织和检测测试,分别与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位达成委托意向,并在联调联试开始前签订协议。

第二章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

第六条 总公司成立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协调组(以下简称总公司协调组),由总公司总工程师任组长,工程管理中心、运输局负责人为副组长,计划统计、财务、科技管理、建设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局,铁路公安局,鉴定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统一协调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总公司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中心。

第七条 在总公司协调领导下,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指导联调联试工作和运行试验期间的各专业复测、补测,运输局负责牵头协调指导运行试验工作和联调联试期间的行车组织。

第八条 铁路局动态验收领导小组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协调解决现场试验中的重大问题。动态验收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日常组织实施。

第九条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铁路局分管领导担任(联调联试期间的工作由铁路局总工程师或分管副局长牵头组织,运行试验期间的工作原则上由铁路局分管运输的副局长牵头组织),副总指挥由建设单位和检测测试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系统集成商、设备供应商负责人员,应按照动态验收领导小组要求,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综合协调、运输组织、检测测试、设备保障、安全保卫、综合信息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铁路局总工程师室或建设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运输组织组由铁路局运输处负责人担任组长;检测测试组由检测测试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设备保障组可按工务、电务、供电、机务、车辆、客服、信息、房建等专业设置,分别由铁路局专业处室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工作组组长,以及各工作组(含各专业设备保障组)人员、具体职责,由动态验收领导小组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设立临时调度台(或在铁路局调度所设立临时调度台,现场指挥部设立调度复示联络台),由铁路局调度所分管领导负责,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调度指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参加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的铁路局处室、站段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其他日常运输生产工作。铁路局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应参加现场指挥部每日交班会,亲自组织研究解决试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参试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铁路局负责组织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参与编制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大纲(以下简称试验大纲)并组织初步审查,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组织编制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行车组织、施工管理、设备运用维护、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制度、办法。

联调联试开始前组织接管行车设备,牵头组织确认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开始条件、试验列车每日上线条件;全面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的行车组织、安全管理,以及试验机车车辆、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的整备检修;配合开展测试工作。督导固定设备、设施的整治精调;组织完成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总结,根据检测测试单位编制的动态检测报告及运行试验报告,会同建设单位编制动态验收报告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测试单位编制试验大纲,参与编制试验大纲及实施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保证联调联试工程条件,配合铁路局做好行车设备接营,按相关规定组织做好生产生活用房、维修机具、备品备件的移交;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中发现的工程问题进行整改、优化;督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后勤保障工作;根据检测测试单位编制的动态检测报告及运行试验报告,会同铁路局编制动态验收报告等。

第十五条 检测测试单位牵头编制试验大纲,参与编制实施方案;具体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检测测试工作,及时分析、整理、发布测试数据,提出问题及整改建议;保证检测设备工作状态和运行安全,负责检测人员安垒管理;编制动态检测报告及运行试验报告等。

第十六条 相关铁路公安局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解决与设计相关问题的整改、优化等;施工单位、集成商和设备供应商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自检报告,根据测试结果组织人员进行问题整改和系统精调、优化等;监理单位监督相关单位完成问题整改、系统精调及优化等。

第四章 试验大纲编制与审批

第十八条 根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测试单位牵头编制试验大纲,在静态验收完成40日前完成。铁路局、建设单位参加试验大纲编制。

第十九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范围应与工程验收范围一致,工作时间应结合项目技术构成、速度等级、线路长度、涉及既有枢纽检测测试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为3至8个月。其中运行试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联调联试时间安排应考虑问题整改的施工时间、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范围、工作时间,在试验大纲中明确。

第二十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项目、方法、内容、要求,评价标准,数据处理分析,测点布置原则等,执行《高速铁路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和其他相关规章规范。具体测点布置、测试场景,以及故障模拟和应急救援演练场景选取等,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优化。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试验效率,线路里程较长的项目可分区段组织联调联试,区段之间应适度重叠。联调联试区段划分应统筹考虑工程进度、动车运用所位置、铁路局管辖范围、现场生产生活条件等因素,并在试验大纲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静态验收完成30日前,由铁路局牵头,建设、检测测试单位参加,对试验大纲进行初步审查,铁路局行文将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工程管理中心,试验大纲送审稿同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中心牵头,总公司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试验大纲进行审查,工程管理中心起草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下发。

第五章 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制定及人员准备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牵头,建设、检测测试等单位参加,根据批复的试验大纲,制定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工程和设备概况、实施依据、总体目标及试验目的、试验范围与内容、前提条件、轮廓安排(概要计划)、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工作制度、安全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试验大纲、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结合专业工作特点,组织制定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的行车组织、调度指挥、施工管理、接触网停送电管理、每日试验列车开行条件确认、设备保障、安全管理、后勤保障、应急处置、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和细则。制度、办法和细则可作为实施方案附件一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相关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站段及其他参试单位,根据试验大纲、实施方案和专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和细则,组织制定细化措施.特别要明确保证行车安全的细化措施。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应提前研究站段和岗位设置方案,做好人员选拔培训工作,确保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顺利实施。联调联试开始前,完成相关站段、车间、工区等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明确相应职责,涉及联调联试的工作人员到位;运行试验开始前,全部人员到位。

第六章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条件

第二十八条 联调联试工作开展条件:

1.各专业涉及联调联试的主体及配套工程完成,工程竣工图纸和牵引供电、电力、通信、信号系统技术文件、运用维护手册齐全,完成系统检测、调试、动态测试和分系统集成试验,并提供测试报告。

2.静态验收合格,影响联调联试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由铁路局会同建设单位复检合格。采用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进行实车试验前,工务、供电、电务各专业应完成工程静态验收,且静态验收报告通过总公司专业专家组审查,专家意见认定具备联调联试条件,或提出的影响联调联试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由铁路局会同建设单位复检合格。其他专业,铁路局已牵头确认不存在影响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试验的问题。

3.建设单位已分别与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位签订联调联试、运行试验工作组织及检测测试委托协议。试验大纲已经总公司批复,实施方案及有关制度、办法、细则制定完毕并发布,铁路局已牵头组织参加试验人员学习掌握。

4.联调联试现场组织机构组建完毕,参试人员到位,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安全防护、治安措施到位。试验用机车车辆、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调配,以及现场测试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等准备工作完成。

5.铁路局已组织开行由轨道、接触网、电务等专业检测车组成的检测列车,对轨道、接触网、GSM—R等主要行车设备状态进行动态检查,确认具备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试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联调联试安全、高效开展,综合检测列车上线实车试验前,铁路局牵头组织,建设、检测测试等单位参加,重点对以下条件进行逐项确认:

1.各专业影响联调联试行车安全的工程全部完成。

2.轨道表面无可动物体,有砟轨道道床状态参数、道床断面满足标准要求。

3.正线轨道精调完成,利用轨道检查车进行最高时速160公里动态检测,按时速200~250公里客运专线轨道动态管理标准评判,无Ⅲ级及以上偏差。

4.各车站到发线达速,具备接发试验列车条件。

5.钢轨原则上完成预打磨。

6.道岔工电联调完成,正常运转。

7.线路标识按规定全部安装完毕。

8.区间和车站站台、雨棚等设备设施满足铁路建筑限界标准要求。

9.车站和区间线路两侧防护栅拦、桥梁防护栏杆、疏散通道,声(风)屏障,屏蔽门/安全门,以及其它安全设施按设计安装完毕。

10.站场内和区间线路光、电缆沟槽全部贯通,光、电缆入槽、盖板覆盖。

11.车站和区间路料、垃圾已彻底清理,站场及隧道除尘完成。

12.牵引供电系统满足联调联试负荷需求。接触网按设计要求安装调整到位,完成冷热滑试验。利用接触网检测车进行最高时速160公里动态检测,安全性指标拉出值不大干450mm、接触线高度满足绝缘及受电弓工作高度要求,平顺性指标硬点小于490m/S2。

13.通信系统开通,具备信号安全数据网通信条件。GSM-R电磁环境干扰清频、网优工作基本完成,满足列控系统调试条件。现场指挥部临时调度台(或铁路局调度所临时调度台及现场指挥部调度复示联络台)、各车站调度电话已开通使用。

14.信号安全数据网工作正常、稳定。应答器安装位置正确。列控中心及轨道电路载频、码序正确,工作稳定。车站联锁试验完成,联锁关系正确,道岔具备不加锁条件。CTC系统具备列车进路办理和运行显示等功能。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功能正常。

信号系统集成试验完成后,CTCS-2或CTCS-3级列控系统功能、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15.现场指挥部及临时调度台(或铁路局调度所临时调度台及现场指挥部调度复示联络台)组建完成,办公设备到位,具备工作条件。

16.各车站行车室,通信、信号、电力等设备用房按设计完成施工,室内工作环境、防雷及接地等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具备使用条件。

17.新建动车运用所投入使用,具备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停放整备和二级及以下检修能力。未新建动车运用所的线路,可利用既有动车运用所完成相关作业。

18.枢纽内衔接既有线各联络线及动车组出入库线路轨道、接触网、通信、信号等具备条件,试验列车和动车组原则上按设计速度运行。

第三十条 铁路局牵头确认具备联调联试综合检测列车上线条件后,行文报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备案,启动联调联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 联调联试结束后、运行试验开始前,铁路局牵头,建设、检测测试等单位参加,对联调联试中发现的影响运行试验的问题整改情况共同进行检查。确认整改工作完成、具备运行试验条件,并书面明确运行试验行车条件后,启动运行试验工作。进行故障模拟和应急救援演练前,铁路局还应牵头制定细化方案。

第七章 试验机车车辆、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管理

第三十二条试验需要的由机车牵引的隔离车和轨道、接触网、电务等专业检测车组成的检测列车。准备和运用检修由组织试验的铁路局负责。

特殊情况下,专业检测车需要由总公司协调的,铁路局应于联调联试计划开始前40天书面报运输局和工程管理中心。轨道、接触网、电务专业检测车的铁路局间调配,分别由运输局工务、供电、电务部协调解决,在联调联试开始前到位。

联调联试开始后,专业检测车发生故障影响试验正常开展,需要由总公司协调的,铁路局应立即报运输局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配属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位的综合检测列车,由总公司统一安排使用。承担营业线日常周期性检测和联调联试任务的各综合检测列车使用分工,由运输局工务部和工程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商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于联调联试的综合检测列车,由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统一安排。检测测试单位在工程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具体编制和提出使用需求计划及列车调动申请。

1.根据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联调联试时间安排,检测测试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当年联调联试综合检测列车使用年度轮廓计划编制,报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运输局。因维修等原因,综合检测列车不能满足年度轮廓计划需求时,运输局应商工程管理中心进行调整。优化调整后仍影响年度总体开通目标时,报总公司协调组研究协调。

2.根据各项日联调联试总体计划安排.检测测试单位于每月25目前,完成次月联调联试综合检测列车使用月度概要计划编制,报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运输局。因维修等原因,综合检测列车不能满足月度概要计划需求时,运输局应商工程管理中心进行调整。优化调整后仍影响项目开通目标或对试验总体进度有较大影响时,报总公司协调组研究协调。

3.根据各项目联调联试实际进展,检测测试单位原则上提前10天书面提出综合检测列车跨铁路局具体调动申请,报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运输局,运输局以电报形式公布回送调动计划。回送调动计划包括综合检测列车回送调动具体时间、运行径路、回送车编挂要求及加油安排(无火回送时)、动车组司机和随车机械师担当等内容。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对综合检测列车进行跨铁路局调动时,由工程管理中心商运输局,以电报或调度命令形式公布回送调动计划。运输局对综合检测列车回送调动进行动态跟踪和重点掌握。

4.装有LKJ、CIR设备的综合检测列车有动力回送时,调动电报收报单位或调度命令受令处所,应包括综合检测列车配属单位(含委托管理单位)和LKJ、CIR设备配属单位(含委托管理单位)的电务部门,确保LKJ、CIR数据在调动前按规定完成搜集、编制和换装。

5.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期间,铁路局未经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工务部同意,不得安排综合检测列车用于检测测试工作以外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综合检测列车运用管理和动车组二级及以下检修和专项修(含ATP车载设备一、二级检修,LKJ和CIR设备出入库检测,LKJ数据换装,CIR设备的GIS数据加载等),以及发生故障(含电务车载设备故障)后临时维修,原则上由组织试验的铁路局负责。综合检测列车动车组三级及以上维修(含电务车载设备高级修)、电务车载设备软件升级。由配属铁路局负责(配属检测测试单位委托铁路局管理的综合检测列车,由受委托的铁路局负责)。

第三十六条 综合检测列车检测设备日常运用营理和维修维护,由检测测试单位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检测测试单位应及时向组织试验的铁路局申请进行维修作业,铁路局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联调联试中进行逐级提速的重联动车组、信号系统集成商在联调联试前进行集成试验的动车组,以及信号系统联调联试所需的动车组,原则上由组织试验的铁路局提供,在配属动车组中抽调。铁路局暂未配属试验所需型号动车组或配属动车组不能满足试验需求时,应在有关项目试验开始前20天书面报运输局、工程管理中心,由运输局车辆部协调解决,在项日试验开始前到位。运行试验采用铁路局配属动车组。

第八章 计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编制试验大纲时,应同时编制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概要计划,作为试验的指导性计划和轮廓安排。概要计划主要包括试验区段、测试项目、阶段任务名称、时间、用车等,由铁路局、建设单位、检测测试单位共同研究,检测测试单位具体负责编制。

第三十九条 现场指挥部应组织编制联调联试总体计划和日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编制联调联试阶段计划或周计划。

1.联调联试总体计划主要包括测试日期、区段、用车、内容(包括项目、速度级、往返次数)等,以日为单位安排全部检测测试工作,由铁路局、建设单位、检测测试单位共同研究,检测测试单位具体负责编制。在联调联试开始前完成。

2.联调联试日计划主要包括次日检测测试、运输组织、施工计划,原则上应在每日12:00前编制完成初稿,在日交班会上研究确定。

检测测试计划主要包括测试区段、内容、时同、用车、进路、速度、次数、注意事项及配合要求等,由现场指挥部的检测测试组牵头组织编制。

运输组织计划主要包括试验用车、试验区段、检测测试内容、列车编组、运行计划及速度、行车指挥人、行车组织注意事项、安全措施、列车乘务及保洁担当、干部及管理人员添乘要求、后勤安排等,由现场指挥部的运输组织组牵头组织编制。检测测试日计划可作为运输组织日计划的附件。

施工计划主要包括施工作业地点或区段、内容、起始和结束时间、施工设备及用车、安全措施、配合要求等,根据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申请,由现场指挥部的运输组织组会同设备保障组组织编制。

第四十条 现场指挥部应组织编制运行试验总体计划、阶段计划和日计划。

1.运行试验总体计划主要包括运行试验各阶段划分、时间和行车组织要求等,是运行试验的整体计划安排,应在运行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

2.运行试验可划分为运行图参数测试、故障模拟、应急救援演练、按图行车试验等阶段,其中:按图行车试验根据运营初期基本运行图或运行试验基本运行图,可划分为抽线运行试验和满图运行试验阶段。故障模拟、应急救援演练可与按图行车试验结合进行。

运行试验阶段计划主要包括试验任务和项目、时间、列车开行方案等,应在运行试验每一阶段开始前编制完成。

3.运行试验日计划主要包括次日试验任务和内容、列车开行区段、列车对数、运行时刻、车底运用、乘务担当、安全措施等。在进行运行图参数测试时,日计划还应包括测试区段、内容、时间、用车、进路、速度、次数、注意事项及配合要求等。在进行故障模拟及应急救援演练时,日计划还应包括故障模拟和应急救援演练的场景、地点、时间、流程,以及各岗位人员作业内容、程序等。

运行试验日计划原则上应在每日12:00前编制完成初稿,在日交班会上研究确定。运行试验期间,一个阶段内每日试验内容、项目和要求完全相同,且阶段计划已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时,可不再单独编制日计划。

第四十一条 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计划,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天气、设备故障、问题整改等因素影响。试验工作计划不能兑现时,现场指挥部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组织对计划进行调整。涉及影响试验整体进度和项目开通目标的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总体计划调整,应分别报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和实施。总体计划应随关键任务完成或在计划出现较大调整时及时更新。

第四十二条 每日试验应严格按日计划(运行试验期间可为阶段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增加日计划外的其他内容。因设备故障等原因,需要临时减少日计划试验内容时,现场指挥部临时调度台(或铁路局调度所临时调度台)应以调度命令形式下达至各有关单位。联调联试期间,试验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日间,涉及既有营业线时,可安排在夜间进行。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行综合协调会、日交班会和专业协调会等会议制度,快速协调解决试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各项试验顺利进行。

第四十四条 综合协调会由铁路局动态验收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主要协调解决试验中的综合性和结合部问题,安排部署后续重点工作等。参加单位主要包括铁路局相关处室和站段、建设单位、检测测试单位等。根据需要,动态验收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通知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商及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参加。

第四十五条 日交班会由现场指挥部每日组织召开,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参加,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系统集成商、设备供应商等根据现场指挥部通知参加。每日试验及交班会情况,应由专人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或当日试验工作简报。

联调联试期间,日交班会原则上在每日试验结束后召开,内容主要包括:通报总结当日检测测试、设备精调整治、施工和安全情况,安排布置问题整改;研究确定次日运输组织、检测测试、设备调试和施工计划,布置次日工作重点;协调解决与试验相关的其他问题等。

运行试验期间,日交班会召开时间由现场指挥部根据试验结束时间确定,内容主要包括:分析总结当日运行试验和安全情况,研究确定次日运行试验计划,布置重点工作,协调解决与试验相关的其他问题等。

第四十六条 专业协调会由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有关单位根据工作组通知参加,主要研究本专业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和落实情况。为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能够在专业协调会上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再提交综合协调会和日交班会研究。

第十章 问题整改

第四十七条 检测测试工作应严格按规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进行,保证检测测试项目和内容完整、数据充分、真实、准确。每日试验结束后。检测测试单位应及时对检测测试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并将数据和分析结论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

第四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对检测测试中发现的问题与验收偏差进行研究,明确整改时限与要求,建设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各专业保障组督导相关单位具体落实。问题整改情况应作为专业协调会和日交班会的重点研究内容。

第四十九条 铁路局应会同建设单位建立问题库,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对检测测试中新发现的问题,及时补充入库;根据整改和复检复测情况,及时对已整改完成的问题进行销号。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全体参试单位和人员应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加强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安全。

第五十一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必须严格坚持“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原则,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检测测试单位上道进行地面测点布置和测试设备日常维护,必须在停止行车的条件下进行,管理办法可由铁路局专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试验期间严禁任何人违章上道,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对违章上道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违章上道并对试验秩序和试验列车运行造成影响的,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试验线路防护栅栏必须在联调联试开始前全部安装到位,实现全封闭。按规定建设警务区、执勤岗亭的,完成建设。试验期间,试验区段应根据需要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人员.站区重点部位要逐处指派胜任人员看守。

第五十四条 试验线路车站到发线原则上不得停放与试验无关的车辆和列车,因施工确需停留的,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局要求将其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做好防溜,车站值班人员要对车辆和列车停放位置、防溜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第五十五条 做好施工路料、机具的管理和垃圾清理工作。试验期间,所有施工路料、机具一律不得在封闭栅栏和桥梁栏杆内放置,试验线路上不得遗留任何垃圾。

第五十六条 铁路局会同建设单位,进一步加强试验期间区间和车站站台、雨棚等设备设施的限界检查,确保满足铁路建筑限界标准和移动设备运行安全要求。

第五十七条 铁路局要组织做好试验机车车辆、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等移动设备的运用检修管理。确保检修整各质量和试验运行安全。动车组主机厂要选派技术骨干按规定添乘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强化非正常情况的应急处置。检测测试单位要加强对检测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运用状态良好和设备安全。

第五十八条 参试单位要组织对日计划进行认真学习。确保全体参试人员在每日试验开始前了解掌握日计划相关内容。铁路局相关专业处室和站段要派胜任干部添乘试验列车。负责行车安全工作。

第五十九条 试验期间每天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上线之前必须开行确认列车.其中动车组逐级提速试验期间应开行检测列车。铁路局专业人员要添乘确认列车对固定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调度人员通报.及时组织处理。

第六十条 联调联试逐级提速试验期间,每趟综合检测列车开行前,由日计划确定的铁路局行车指挥人牵头,检测测试和建设单位试验负责人参加,就该次试验列车的试验项目、运行速度等进行核对和联签。一经签认,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安排动车组型式试验时,每趟试验列车的试验项目、运行速度核对和联签,按联调联试逐级提速试验要求执行,动车组主机厂试验负责人员要参加签认。

第六十一条 联调联试期间,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试验运行,由日计划确定的铁路局行车指挥人单一指挥。司机必须在安全的基础上操纵动车组,行车指挥人和其他添乘干部均不得要求司机进行临时超过各车次最高试验速度的操纵。

第六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采用ATP隔离模式进行试验时,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按照站间间隔掌握行车。

2.严格执行车机联控相关规定。

3.应在试验区段各车站两端和区间停车点前的适当距离间隔设置多组接近标,在电分相前的适当距离设置预告标。

4.机务部门应根据日计划,组织编制每趟(每个车次)试验列车的操纵示意图、提示卡,包括本次列车速度区段及起讫里程,速度曲线,电分相、桥隧位置,线路平纵断面情况,车站中心里程及接发列车股道,停车位置,加速地点,制动时机,以及安全重点注意事项等。添乘干部根据日计划要求和操纵示意图、提示卡,全程监控和指导司机操纵。

5.在车站侧线接发和经道岔_侧向检测试验时的卡控措施。

第六十三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行车组织办法,应重点明确各种试验列车在枢纽上下线和涉及营业线试验的行车组织事项。大风、雨、雪、雾等不良天气条件下的试验列车速度限制要求和行车组织措施。应参照营业线相关规定制定。

第六十四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中发生安全问题,现场指挥部必须及时报告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由于试验项目本身原因所引起的事故,比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六十四条处理。因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导致行车事故,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工作总结与报告编制

第六十五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现场指挥部应建立周总结和阶段总结制度。

l.联调联试期间,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位应对上周日至本周六的联调联试工作组织和检测测试情况进行每周工作总结,每周日12:00前报送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

铁路局每周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周联调联试工作组织总体情况、工作计划实施及未兑现原因、问题及整改情况、安全情况、下周工作安排等。

检测测试单位每周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周检测测试计划及实施情况、检测试验列车开行列次及里程、各专业最新检测测试结果、存在问题、下周检测测试工作安排等。

2.运行试验期间,在运行图参数测试、故障模拟、应急救援演练、按图行车试验等阶段工作结束后,由检测测试单位牵头组织对运行图参数测试.铁路局牵头对故障模拟、应急救援演练、按图行车试验进行阶段工作总结,总结材料于运行试验每阶段结束后2日内报送运输局和工程管理中心。

阶段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一阶段运行试验计划安排、实施情况及未兑现原因、运行试验列车开行列次及里程、存在问题、下一阶段工作安排等。按图行车试验阶段,阶段工作总结中还应包括列车始发、运行正晚点统计,设备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六十六条 检测测试单位原则上应于联调联试拉通试验结束后3日内和运行试验结束后2日内,分别完成动态检测报告和运行试验报告编制。动态检测报告和运行试验报告交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抄送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

第十三章 其他

第六十七条 跨铁路局项目,由工程管理中心指定其中一个铁路局为总牵头单位。总牵头单位会同其他铁路局,参与试验大纲编制,负责组织试验大纲初步审查及报送、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各铁路局根据试验大纲划分的联调联试区段,分别组织实施。联调联试区段间重叠区间的试验、全线拉通试验和全线运行试验工作,由总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和牵头组织。

第六十八条 两个及以上建设单位共同组织的建设项目,或联调联试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建设单位时,各建设单位应根据管辖工程范围,分别就试验组织与检测测试工作向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位进行委托,并根据分工参加试验工作。

第六十九条 因新建高速铁路线路接入既有枢纽和车站,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涉及调整营业线列车运行图时,铁路局应提前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报运输局和工程管理中心,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影响营业线行车通信业务的试验,应按照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办理。

第七十条 受设备条件等限制,信号系统集成测试(ITC等)不能在联调联试前完成的,可在联调联试开始后择机安排,但应在信号系统联调联试前完成。信号系统集成测试结合联调联试进行时,试验前由铁路局、建设单位、检测测试单位、集成商共同研究试验方案,检测测试单位在具体编制联调联试总体计划时一并纳入。集成商应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指定胜任人员参加相关工作组工作,负责安全协议签订、试验需求与计划提报、测试具体实施等。

第七十一条确认联调联试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试验条件,以及动车组逐级提速联调联试阶段每日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试验前,铁路局一般应组织开行160km/h检测列车,设备条件不具备时可开行160km/h以下检测列车。综合检测列车应以高于检测列车最高检测速度等级开始逐级提速。

第七十二条 运行试验期间,列车正晚点、设备故障等比照运营要求进行分析。

第七十三条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对参试人员的管理。参试人员进出车站、登乘各种试验列车,必须佩带现场指挥部制发的专用证件。未经动态验收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同意,参试人员不得擅自安排非试验人员登乘各种试验列车。

第七十四条 参试单位和人员要严守试验纪律,不得擅自发布试验数据、开通时间、运营速度、开行方案等信息。对外宣传报道按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工程成本中列支。总公司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新建高速铁路项目一般不进行货物列车试验。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货物列车试验时,货物试验列车上线试验条件,由铁路局依据总公司相关规章、规定,组织制定办法。铁路局组织确认具备货物列车试验条件后,启动试验工作。货物试验列车编组准备和运用检修管理,由组织试验的铁路局负责。货物列车试验期间,每日试验前由铁路局组织确认货物试验列车开行条件。

第七十七条 新线接入引起营业线通信、信号等系统升级改造,且不属于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工程验收范围的部分,由铁路局会同建设单位组织或单独委托检测测试单位进行试验测试,确保满足运营需求。

第七十八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需要搭载综合检测列车或利用新建铁路线路进行的不在试验大纲内的其他试验项目,试验工作由总公司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应在联调联试开始前商工程管理中心同意后纳入总体计划。具体试验计划和相关试验人员原则上由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检测测试单位统一管理。未纳入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总体计划的其他试验项目与内容,现场指挥部不得安排。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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