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吊运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钢轨吊运、存放工作,防止百米定尺钢轨和焊接长钢轨在吊运、存放过程中产生表面擦伤、变形等伤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百米定尺(含75米定尺)钢轨及其短尺轨和焊接长钢轨(长度为500米及以下)在焊轨基地或临时存轨基地的吊运及存放作业。
第三条各种长度钢轨在基地以外吊运、存放或装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钢轨吊运
第四条设备要求。
(一)起重设备及其辅助机具应符合起重设备的有关要求,状态良好,并按照起重设备相关规定管理和维护。
(二)吊运百.米定尺钢轨,应至少配备4台门式起重机,每台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不宜小于20 吨。各台起重机动作应同步,主(副)钩速度应一致,大车走行速度应一致,小车走行速度应一致。吊运百米定尺钢轨应配备横梁和吊卡装置等辅助机具。
(三)吊运焊接长钢轨的群吊,每个吊点的额定起重量不宜小于3吨。起重设备应具备集中控制功能,实现同步升降、同步横移﹔各台起重机标称的升降速度应一致,标称的走行速度应一致。焊轨基地吊运焊接长钢轨的群吊应具备自动抓放功能。
(四)吊卡装置应不损伤钢轨。
第五条 起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第六条吊运作业。
(一)使用起重机吊运钢轨应遵守起重作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百米定尺钢轨的吊点间距应不大于13米,焊接长钢轨的吊点间距应不大于16米,钢轨两端的吊点距轨端应不大于7米。
(三)夹持钢轨时,卡具应卡住轨头下腭,钢轨夹持应牢固、可靠。
(四)一次吊运多根百米定尺钢轨时,所吊钢轨应保持同一高度。
(五)每次只允许吊运一根焊接长钢轨。
(六)钢轨吊运分起吊、走行、下落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分步操作,每个阶段应同步动作。钢轨应水平起吊,起升到位后方可走行,走行期间应避免钢轨摆动,走行到位确认钢轨平稳后方可下落。起吊和走行时应保证钢轨平顺,相邻吊点高低差不大于150毫米、水平走行前后位置差不大于120毫米;全长范围内高低差不应大于300毫米、水平走行前后位置差不应大于500毫米。
(七)吊运、装卸过程中应避免摔跌、撞击钢轨。钢轨出现摔跌后应单独存放,经铁路局或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检查后处理。从1米以上高度摔落的钢轨应报废,不应使用。
第三章 钢轨存放
第七条存放基础。
(一)钢轨存放台基础宜采用混凝土地基梁方式,并满足承载要求。采用轨排方式时,应对轨排下的地基进行处理,以满足承载要求。
(二)混凝土地基梁上应设钢质横担支撑钢轨,钢质横担应固定在地基梁上,存放台两端横担距轨端不大于2米,第2个横担距轨端不大于6米,中间横担间距不大于6米。采用轨排方式时,每百米跨度内轨排设置量不应少于20 组。
(三)横担顶面(轨排钢轨顶面)应保持水平,每根横担高低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相邻横担的水平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整体水平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每季度检查焊接长钢轨横担应不少于一次,每年检查百米定尺钢轨横担应不少于一次。对钢轨存放台的混凝土地基梁或轨排的水平面,每年测量整修应不少于一次。横担顶面(轨排钢轨顶面)距离地面应不小于350毫米。
(四)钢轨存放区域应地面平整、通风良好、排水通畅,不应有积水。
第八条存放方法。
(一)钢轨应按牌号、型号、生产厂、技术标准、交货状态分开存放,并有明确标识。
(二)钢轨应正向码放,排列整齐、平直、稳固,同层钢轨不应叠压。钢轨一端应对齐,相错量(各钢轨端面之间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200毫米,为保证存放安全,短尺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齐。
(三)存放、装卸作业不应损伤钢轨。
(四)多层存放时应布置层间垫物。层间垫物可用100毫米(宽度)×10毫米(厚度)的钢板,长度不短于1000毫米。也可采用防腐木,建议防腐木尺寸为70×90毫米,防腐木发生变形时应及时更新。防腐处理不应侵蚀钢轨。同一层钢轨的垫物高度应相同。
(五)层间垫物应与横担中心垂直对齐,偏差量不大于50毫米。
(六)百米定尺钢轨存放不宜超过15层。焊轨基地存放焊接长钢轨不宜超过6层,施工现场的临时存轨基地不应超过10层,超过6个月的不应超过8层。存放台上的钢轨应及时安排焊接和铺设,避免钢轨发生严重锈蚀。未经防锈处理的最下层钢轨存放时间不宜超过6个月。
(七)伤损钢轨或不合格钢轨应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建立台账,记录焊轨基地名称、钢轨的生产厂家、牌号、型号、长度、热压印标志、缺陷种类及尺寸、部位、发现日期等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运输﹒局印发的《百米定尺钢轨装卸、存放规定(暂行)》(运基线路〔2007〕 646号)、《焊接长钢轨吊运、存放规定(暂行)》(运基线路〔2009] 601号)同时废止。
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