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处置铁路火灾事故,迅速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铁路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以人为本,迅速扑灭,减少损失”的基本原则。
1.2.1统一指挥。在本预案确定的组织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按照既定的分工,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保证事故救援工作高效、快速、有序地进行。铁路火灾事故的现场扑救,由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组织和指挥,铁路单位予以配合。
1.2.2快速反应。火灾发生后,铁道部及有关铁路局应迅速响应,按照本预案的响应程序和工作要求,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向现场调集灭火救援队伍和所需的物资、装备,迅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1.2.3以人为本。灭火救援中要把保证人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原则,尽最大努力做好人员疏散、遇险人员抢救以及伤员救治工作。同时,做好灭火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安全。
1.2.4迅速扑灭。根据火灾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灭火战斗方案和火灾扑救措施,迅速控制火势,扑灭火灾。
1.2.5减少损失。灭火救援中要千方百计防止火势蔓延,抢救遇险物资,并尽可能减少次生灾害。火灾扑灭后,要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1.3 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1.3.2对由于火灾事故引发的铁路行车组织、事故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按铁路行车事故有关应急预案相应内容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体系框架
2.1.1应急预案体系
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和各铁路局、铁路公司(含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铁路局)以及铁路基层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成。事故发生时,有关单位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
2.1.2应急组织体系
铁道部成立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为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副组长为安监司司长、运输局局长和公安局局长,成员由办公厅、劳卫司、政治部宣传部负责人组成,下设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工作。
发生火灾事故需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下设现场指挥、灭火救援、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新闻发布、治安保卫等应急小组,分别由办公厅、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司、劳卫司、宣传部和其他相关司局及发生地铁路局有关人员组成。各应急小组在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有关人员各司其职,按要求组织实施本预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2.1.3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发生铁路火灾事故引起其他事故灾难时,应及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引发铁路行车事故,启动《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引发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启动《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铁路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引发其它事故灾难时,决定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3)协调有关铁路局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
(4)需其它部门支援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5)决定向国家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协调支援和报告;
(6)有关紧急事项的决策。
2.2.2办公厅具体负责后勤保障组工作。主要职责:
(1)协调各应急小组之间工作;
(2)负责各应急小组的交通、通信、生活等后勤保障支持;
(3)协调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生活供应和物资供应工作;
(4)按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具体负责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请求支援;
(5)按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具体负责向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请示汇报。
2.2.3运输局具体负责事故救援组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的行车指挥工作;
(2)负责救援力量支援及事故救援。
2.2.4安监司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组工作。主要职责:
依据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协调铁路内部对火灾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及时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初步定性定责意见。
2.2.5公安局具体负责灭火救援、火灾调查和治安保卫组工作。主要职责:
(1)协调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现场灭火救援;
(2)负责对事故现场的调查访问、现场勘察等工作;
(3)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保卫和人员疏散工作;
(4)协调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5)必要时封闭现场,设置警戒线,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现场录音、摄像、拍照、采访。
2.2.6劳卫司具体负责医疗救护组工作。主要职责:
(1)协调指挥现场对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护和安置工作;
(2)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应急调配。
2.2.7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2.2.8铁路局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善后处理组工作。主要职责:
(1)在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职工配合消防队扑灭火灾;
(2)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事故救援工作;
(3)负责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3 应急响应
铁路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1 应急响应标准
3.1.1Ⅰ级应急响应标准
铁路火灾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30人及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伤100人及以上;
(3)直接财产损失超过10000万元;
(4)国务院认定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的火灾事故。
3.1.2Ⅱ级应急响应标准
铁路火灾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造成死亡10-29人,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
(2)重伤50-100人;
(3)直接财产损失为5000-10000万元;
(4)铁道部认定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的火灾事故。
3.1.3Ⅲ级应急响应标准
铁路火灾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造成死亡3-9人,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
(2)重伤20-50人;
(3)直接财产损失为500-5000万元;
(4)铁路局认定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的火灾事故;
3.1.4Ⅳ级应急响应标准
铁路火灾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1)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2)重伤20人以下;
(3)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为100-500万元;
(4)铁路局认定可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的火灾事故。
3.2 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铁路火灾事故后,达到本预案响应条件,启动本预案及下级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启动本预案同时,报请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2.1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启动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并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处置。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
(2)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3)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进行咨询;
(4)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铁道部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6)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3.2.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启动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在组长主持下,立即开展有关协调指挥工作。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立即通知各应急小组,其工作状态由日常管理变为应急状态管理,并按其应急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2)铁道部立即与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联系,通报情况,请求当地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开展现场灭火和救援等工作;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4)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小组的建议,由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6)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7)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8)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国务院启动相应预案。
3.2.3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由铁路局负责启动,响应程序和内容在铁路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3.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铁路火灾事故,不涉及启动相关专项预案时,各级铁路运输企业按常规信息逐级报送;一次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的铁路火灾事故,按重要信息逐级报送;对涉及启动相关专项预案的铁路火灾伤亡事故,按特别信息逐级报送;如伤亡人员中涉及境外人员,按特别信息逐级报送的同时,按外事部门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4 通信
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铁路电话“117”人工台为应急通信电话,实施“立接制”服务。
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处理应急通信要求,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3.5 指挥和协调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分级建立应急领导小组以及事故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和决策,火灾事故的现场扑救应服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事故的应急协调指挥和重大决策工作。
事故发生后,铁路局应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有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行动;协调有关伤员的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协调有关事故调查工作。
3.6 紧急处置
发生铁路火灾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等级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落实处置措施。
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全力保障救援物资的供给。
3.7 救护和医疗
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要及时通知当地医疗救治机构或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紧急医疗救护及现场卫生处置。
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现场请求,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3.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铁路火灾事故时,应由铁路公安部门设置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线。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对进入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发放防护装备和用品。
根据请求,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9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事故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疏散现场群众,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3.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故发生后,铁路局根据不同情况请求地方人民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11 铁路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火灾事故由铁路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根据公安部、劳动部有关火灾统计规定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并对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事故调查工作。
3.12 新闻发布
铁路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由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国家有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原则、内容、规范性格式,审查、确定发布时机和方式,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请新闻办组织协调。
3.13 应急结束
铁路火灾事故现场清理完毕,生产秩序恢复正常,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应视为应急结束。铁路火灾事故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组织负责宣布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理
4.1 善后处置
铁路局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协调有关工作。
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4.2 保险
发生铁路火灾事故时,事故发生地的铁路企业应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亡人员及财产的保险赔付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部门应提供有线、无线、广播等有效的通信手段,要加强设备维护,确保通信畅通,保证信息的有效传递。需要启动应急通信系统时,由电务调度通知铁通公司启动。
5.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的调用。
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确定机构、人员,明确事故现场可供使用的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同时制定备用措施。
5.3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提供铁路沿线医疗卫生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方式,为铁路处置火灾事故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应急预案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医疗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出动抢救伤员;同时要做好医疗药品、器械和医护人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收治伤员。
5.4 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规定事故现场的治安保障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如铁路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请地方公安机关及时增援。
5.5 资金保障
铁路发生火灾事故时,事故发生地的铁路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
5.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事故发生的程度,动员足够的社会力量,建立相应的机制,保障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公众信息交流
铁道部和铁路局应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铁路火灾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2 培训
铁路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灭火救援知识的学习,开展相关灭火救援技能训练,提高扑救火灾能力。
6.3 演习
铁路局要有计划的按应急救援要求进行演习和演练,提高整体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火灾事故是指铁路车站、客货列车、货场仓库、施工工地、厂段机关内部单位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等铁路辖区,发生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事故。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铁道部负责管理与实施。铁道部有关司局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本预案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修订,遇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本预案修订后,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7.3 监督检查
铁道部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促,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表现突出的铁路单位和职工,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因公殉职的人员,可追认为烈士。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相关预案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火灾事故,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7.6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应急预案由铁道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联系人:张*,联系电话:010-51*****。
7.7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1.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略)
2.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及联系方式(略)
3.铁路火灾事故通报内容(略)
4.铁路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格式(略)
5.铁路突发事件预案启动格式(略)
6.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宣布格式(略)
7.相关应急预案目录(略)
8.《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