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强化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升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包括土建、轨道、装饰、机电及相关的道路、管线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业主
业主对轨道交通建设管理领域的工程建设负主要管理监督责任,具体如下:
1、贯彻政府现行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综合治理、文明施工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网络,并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台帐,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3、办理各类前期证照和各种监督申报手续;
4、项目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组织落实各层面的综合交底,并参加由监督站对参建单位进行的监督方案交底;
5、严格执行施工大临设施的审批程序,并对审批手续及搭建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6、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保证体系的建立与运作;组织各类专项和综合性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奖惩决定;
7、对参建单位进场人员资质及设施、设备进场条件进行检查,督促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到位,严格执行参建单位人员变更程序;
8、督促、检查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督促施工单位编制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专家评审,及时回复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施工方案;
9、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并实施演练,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建设“应急预案”体系;
10、贯彻执行《**轨道交通建设区域文明工地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督促落实文明工地创建的各项工作;
11、督促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完成质量安全月报;
12、做好对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的检查考核;
13建立、完善督导队管理机制;
14、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安全等专题例会;
15、督促做好计划、统计工作;
16、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组织各类专项、综合培训及讲座,提高参建各方的管理水平;
17、督促做好工程建设风险防范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18、参与或组织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参与、督促相关验收、备案及工程移交等工作;
19、组织落实“市政金奖”、“国家市政金杯示范奖”及其他各类奖项的申报评审,参与轨道交通立功竞赛相关管理工作;
20、办理质量、劳动安全等七大证照;
21、负责与市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日常联系。
22、作为业主项目管理工作的延伸,督导队按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施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综合治理等,以及监理单位上传施工质量监理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具体详见附件《**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督导队工作制度》。
(二)其他单位
其他单位配合执行本办法。其中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单位全面落实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则负责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管理目标
质量合格、安全受控、行为文明、进度合理、投资受控。
第五条:管理体系
(一)组织机构
业主负责组织协调与推进;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监理单位负责检查督促。
(二)制度建设
根据工程特点和自身实际,参建各方应建立、完善相应的建设、施工、监理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条:建设工程现场通用管理
(一)程序框图
(二)管理准则
业主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实施建设管理工作中要以监理单位为“抓手”,以检查监理单位行为为主,通过监理单位旁站、巡视、平行检测等监理行为的实施,实现对施工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状况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工作内容
1、熟悉委托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的控制目标和要求;掌握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合同文件内容和各项条款,其中包括:工程实施范围、开竣工时间、工程造价、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和要求等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总体控制目标和要求,业主应制定并落实项目控制的各项目标和要求,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各项控制目标和要求得以实施,结合工程实体所处的水文地质、周边环境,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难点、风险点进行策划,并制订针对性管理措施和手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予以实施。
3、施工、监理单位获得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后,由业主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交底,办理完整的书面手续。参加人员包括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以及主要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档案资料的管理人员,并留有记录。
4、在以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交底后,业主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各方配合尽快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在报监工作完成后,由业主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质量、安全监督交底。施工、监理、设计及甲方代表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等主要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参加,在监督交底时将明确本项目的关键部位或中间节点。
5、开工前主要管理工作
1)建立建设管理日记。对参与建设各方的行为及其职责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工程变更情况、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进行记录;
2)根据合同要求,业主项目负责人必须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不限于此):
协调并落实前期“三通一平”工作;
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地质勘测、物探、沿线构筑物、综合管线图等技术资料和设计文件等;
组织交桩工作;
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明确监理单位及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等,或向监理单位提供施工单位的招、投标等文件。
3)检查、督促各标段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落实开工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如质量、安全报监、项目登记、管线绿卡办理、“大临”报消防许可(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监护手续)等;
4)对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班子的主要管理人员其资质、资格是否与其投标文件和合同所承诺的工程管理人员相一致。若有变动需办理相关手续,变动后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资格不得低于招投标和合同文件所承诺的资质和资格。其专业应与所承担的工程性质相一致,特殊工作需持证上岗。(如测量、安全等管理人员)。同时对变动后管理人员的履约能力进行考核,考核期满且符合要求才同意变更;
5)根据合同中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标准要求,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结合工程所处的水文地质、环境、施工总体安排等实际,对工程的难点、风险点、危害源、环境因素等进行分析、策划,在施组或方案编制中制订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并落实切合实际的应急预案;
6)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及监理规划和细则的审核、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编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以及现场实际,特别对涉及工程安全的作业,如深基坑、吊装、模板、脚手、施工用电、拆装和爆破等,施工单位必须要有方案,监理必须要有细则。另外对测量工作(包括沉降观测),施工单位必须要有方案,监理单位要有复核计划;
7)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并实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进度等管理的各项规章和制度。特别是各项申报、检查和验收制度等。逐渐形成施工单位“日常巡查”,监理单位“周查”,业主项目负责人“月查”的格局。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进度等明确目标、指标,建立目标、指标及立行控制的管理岗位责任制、责任人,并做好各项交底工作,做好记录;
8)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编制月度、季度、年度总体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等,计划要考虑与其它工程的衔接;
9)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编制创优计划,做好各类奖项的申报管理工作。如市政金奖、优质结构申报、安全标化和文明工地的申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申报认证等;
10)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
安全生产抵押金的交纳;
单位工程的划分;
对测量基准点的复核,并落实保护措施;
接受勘测、设计的交底工作;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等法律、法规、标准实施依据台帐的建立;
周围环境、沿线构筑物、管线等的调查;
其它工作,如深基坑评审等。
11)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设施等的准备及其检查状况,主要内容如下: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主要监测设施或设备是否满足所实施的工程需要,同时要确保监测设施是准确有效的,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特别需加强对标养室、砼试块、测量仪器等的检查和管理;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为确保环境达标并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所需投入的设施、设备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效,对监理单位是否需有环境噪声监测仪等,对施工单位而言施工现场排水必须要有三级沉淀装置,食堂要有脱油、排油装置等;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为确保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所需投入的设施、设备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效。如施工单位搭设的大临设施是否有安全通道,同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主要包括通道宽度、最不利疏散距离等),是否有消防设施,特殊工种作业是否落实防护措施,用于安全生产的安全帽、密目网、脚手架、电箱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等等;
12)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所申报、审核的分包单位、原材料、半成品供应单位的资质、资格等是否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性质相一致,是否符合准入制度等,有否分包合同,是否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是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等。分包单位、原材料、半成品供应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备案确认;
13)业主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业主方应尽的义务和权力,同时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各自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技术准备等。经审核基本符合条件后,由业主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工前的中间节点验收工作。中间节点验收由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的项目负责人参加,并需“四方”签认中间节点验收证明,质监站监督“四方”行为。中间节点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汇报材料,业主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汇报材料应事先进行检查;
14)业主项目负责人对前期管线翻排以及周边环境的施工作业等应加强管理和协调,不要因本工程的前期配套工作而影响相邻工程。
6、实施过程的主要管理工作
1)根据总体计划要求,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特别与其它工程的配合工作。经常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计划进度的实施情况,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发生偏离需针对原因及时采取各项措施(如组织、经济、技术等措施)进行纠偏,以确保工程节点按期保质的完成;
2)按合同和备案制等要求,及时签认合格工程量,做好工程款的支付工作;
3)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批准的施组或方案、监理规划或细则开展各项工作,特别对经分析、评价所确立的工程难点、风险点、危害源和主要环境因素,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施工方案,包括应急预案。监理单位编制监理细则,监理细则中要落实管理措施,包括应急预案。并要有旁站、巡视和平行核验手段。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制的各项方案和措施,在实施中必须确保其落实。另对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从事作业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实施,接受监护,当发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状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4)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等管理体系的到位及运行情况,为确保工程顺利进展,工程实施自始至终需确保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除不可抗力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任意变动;
5)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等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6)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做好质量保证资料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资料与相关实体同步;
7)负责在合同范围内的技术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的审核处理,对重大方案变更,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核;
8)对施工现场发生的质量、安全等各类问题或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并根据事件性质负责或参与处理;
9)现场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当工程完成20%左右时,需申请安全达标工地的检查,同时督促施工单位要进行安保体系的内审和外审工作;
督促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每月的文明工地检查;
建立施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理单位周查、现场项目负责人月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签发整改单并及时整改、消项闭环;
建立工程例会制度,组织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或定期检查、巡回检查等工作;
督促监理单位每月2次的噪声监测工作;
督促施工单位每年5~8月份做好废水排放、粉尘委托第三方监测工作;
根据施工所处的不同阶段或工程实施所处的不同季节组织有针对性的检查。如基坑开挖阶段开展以确保基坑安全为主的检查,如工程实施正值雨季,需落实防风、防台的各项措施;
每月组织检查工程实体和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状况,有问题及时签发整改单。
10)按合同约定的考核标准,对监理单位日常监理工作加强检查,特别是监理人员的资质、资格、专业和能力等是否与其所履行的职责相一致,监理人员是否到位,在实施或将实施的工程是否有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和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方案和细则的编制是否能满足工程之需要等等。把监理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今后的考核;
11)根据业主对施工现场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要求,需做好以下工作:
质量方面:做好产品的标识工作,包括原材料、砼试块等的标识;
对产品的保护,如管片运输中管片的保护措施,对已完工程结构的保护等;
现场的设施要确保其有效,要建立台帐;
环境方面:对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要加强日常管理。如:有机废物、无机废物的分类及废物回收的资格,现场废水的排放,油污梁的防治,噪声的控制,电磁辐射。如食堂的脱油设施、隔油池、医务室废弃药物的处理等;
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工作。如监理每月2次的噪声监测,施工单位每年5~8月的废水排放,粉尘的第三方测量等等;
应急预案,如防汛防台预案、危险源控制落实等;
职业安全健康:工人的劳动防护;
重大风险的控制。如铺轨作业的控制,隧道的通风,车站的防基坑坍塌等;
应急预案,如工伤事故的上报,对工伤职工的应急处置等;
12)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关键节点的验收工作。关键节点在监督交底时已明确,对地铁车站和区间隧道而言是各类“条件”,如车站的开工条件、基坑开挖条件、铺轨条件、装饰条件、区间隧道的盾构进出洞条件、嵌缝条件、旁通道施工条件和机电设备安装条件等。关键节点验收时,施工、监理、设计和甲方的现场项目负责人,如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并做好“四方”签证工作,而且节点验收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准备好汇报材料,节点验收后对节点验收中提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整改,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整改内容逐条销项,现场项目负责人需加强督促,关键节点验收,业主职能部门需参加,并有质监站监督参建“四方”行为;
7、现场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的预验收工作。
预验收前,现场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整理好各自的档案资料。预验收有施工、监理、设计、业主现场负责人参加,施工、监理单位做好书面汇报资料;验收时,施工单位准备好有关检测工具和被抽查的质量保证资料,以便对工程实体的外观、实测实量以及资料进行抽查。对验收中提出问题应列出整改销项内容,逐条逐项整改和消项,相应质监站监督参建“四方”行为。
8、业主(合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负责组织对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时除施工、监理、设计和业主现场负责人必须到场外,四方的上级部门均应派员参加,质监站监督“四方”行为。
9、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业主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同时做好最后的交接工作。
第七条:主要参建单位管理
(一)勘察
工程勘察单位要对提供的勘察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工程勘察单位应加强作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程勘察成果必须严格按照质量管理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用户使用。对工程勘察成果的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勘察成果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规定。
1、工程勘察工作范围及约定
1)本章规定适用于勘察单位对所承担项目中包含的工程勘察(包括工程测量、工程物探)部分的项目管理工作。
2)工程勘察项目管理的阶段一般划分为:工程前期准备、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配合等阶段,工程勘察项目管理应配合设计的阶段进行,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各阶段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一般规定:
(1)勘察工程总体施工单位应设专人或专业组从事工程勘察项目的管理工作。
(2)工程勘察项目总体总包(总承包)管理的职责定位为协助业主、配合设计、协调分项单位。
(3)工程勘察项目管理一般从工程前期开始至工程结束的全过程。
(4)工程勘察项目管理的业务包括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及工程物探专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5)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一般安排在工程前期阶段进行。
(6)工程测量一般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至土建施工结束,包括工程测量成果的提供及相关现场服务工作。
(7)因线位比选工作需要,工程物探一般安排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如线位有调整,必要时在完成初步设计之前进行相应的补充工作。
2、工程前期准备阶段
1)确定工程勘察总体总包(总承包)管理工作范围,组建专业管理机构。
2)编制工程勘察总体总包(总承包)管理工作大纲并报请业主单位审批。根据批准的工程勘察总体总包(总承包)管理工作大纲展开工作。
3)配合设计进行前期工作专题研究及相关区域资料的收集工作。
4)根据设计进展情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专题研究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般由当地地震部门承担。
5)根据设计进展情况,对拟建线路实施地质灾害评估研究工作。地质灾害评估可以包含在总体总包(总承包)合同范围内,也可由业主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进行。
6)协助业主对相关专题成果进行评审工作。
7)形成总体总(总承包)包前期工作总结汇报。
3、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
1)工程勘察
(1)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勘察工作技术标准及技术接口。
(2)根据设计提出的可行性研究勘察技术要求编制勘察工作大纲。
(3)可行性研究勘察工作大纲报请业主、咨询(监理)单位审批。
(4)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大纲实施工作。
(5)配合业主进行勘察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检查及符合性检查。
(6)编写可行性研究勘察成果报告。
(7)根据需要,配合设计依据可行性研究勘察成果提出专题研究建议。
(8)协助业主完成可行性研究勘察成果相关评审。
(9)形成总体总包(总承包)可行性研究勘察工作完工报告。
2)工程物探:
(1)根据设计要求,提出物探技术要求并确定物探工作范围。
(2)审查物探成果,并组织相关评审。
(3)形成工程物探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3)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测量的主要内容为地形测量,执行以下规定:
(1)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工程测量工作技术标准及技术接口。
(2)根据设计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测量技术要求,审查现有测量资料,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充测量工作。
(3)配合业主进行测量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检查及符合性检查。
(4)审查地形测量及补充测量大纲。
(5)协助业主完成地形测量及补充测量成果相关评审。
(6)审查地形测量及补充测量成果报告。
(7)形成总体总包(总承包)地形测量及补充测量工作完工报告。
4、初步勘察阶段
1)初步勘察
(1)根据总体设计要求,确定初步勘察工作技术标准,统一技术接口。
(2)配合总体设计提出初步勘察工作范围及技术要求。
(3)审查初步勘察工作大纲。
(4)协助业主进行勘察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检查及符合性抽查。
(5)协调初步勘察中间资料的交底及相关审查。
(6)审查初步勘察成果,并组织初步勘察成果相关评审。
(7)形成总体总包(总承包)初步勘察工作完工报告。
2)初步勘察阶段工程测量主要是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的前期工作,执行以下规定:
(1)根据总体设计要求,确定平面、高程控制测量技术标准,统一技术接口。
(2)配合总体设计提出平面、高程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3)审查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工作大纲。
5、详细勘察阶段
1)详细勘察
(1)根据总体设计要求,确定确详细勘察工作范围、技术标准及技术接口。
(2)根据总体设计要求,组织各分项设计单位提出详细勘察技术要求,并组织相关评审。
(3)审查详细勘察工作大纲,并组织分项设计单位进行相关评审工作。
(4)协助业主进行勘察过程中的进度检查及符合性抽查。
(5)协调详细勘察中间资料的交底及相关审查。
(6)审查详细勘察成果,并协助业主组织详细勘察成果评审
(7)形成总体总包(总承包)详细勘察工作完工报告。
2)详细勘察阶段的工程测量主要包括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的验收及纵、横断面测量,执行以下规定:
(1)据总体设计要求,确定测量工作技术标准,统一技术接口。
(2)配合总体设计提出测量技术要求。
(3)审查测量工作大纲。
(4)协助业主进行测量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检查及符合性抽查。
(5)审查测量成果,并组织测量成果相关评审。
(6)形成总体总包(总承包)测量工作完工报告。
6、施工阶段
1)施工现场的勘察(工程物探、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交底工作。
2)土建施工开始前,提供现场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工作,并根据规定周期进行平面、高程控制网的复测。
3)根据现场需要,提出补勘、补测工作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评审工作。
4)土建施工结束后,提出调坡测量工作、管径收验测量技术要求及进行相关资料评审工作。
7、工程验收阶段。
1)准备总体总包(总承包)工程勘察管理相关验收文件。
2)协助业主完成相关专业的工程验收及文件签署。
(二)设计
详见****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管理》标准。
(三)施工
1、人员管理
1)招标阶段
(1)要求施工单位上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项目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
(2)要求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项目工程师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能切实到岗的条件,比如,项目经理已经担任施工单位主要管理职务不可能到岗,项目经理在建设期间将退休,项目经理身体原因不适合现场工作等因素。
2)合同签订阶段:
双方确认投标书的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列入合同条款;
3)工程建设阶段
(1)施工单位必须成立完整齐全的项目组织机构,履行合同职责;
(2)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到岗履行职责,由业主项目经理和监理采取一定技术手段进行考勤;如因事因病需请假,需业主项目经理同意;
(3)如果施工单位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按照集团相关要求办理;
(4)基坑开挖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要求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以不低于每天一到两次的频率进行现场巡视。
2、现场要求
1)施工准备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1)组建施工管理机构和专业作业队伍,并进行进场前的施工教育培训。
(2)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程序,协调各工序和各专业间的配合工作。
(3)编制材料、机械、设备的采购供应计划,尤其对是用量大的工程材料、非标构件和设备的安排应有足够的提前量。
(4)熟悉设计图纸,进行勘察交底、设计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底。
(5)复测工程的控制桩和水准点,并制定测量方案和监控量测方案。
(6)完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建筑物管线等的调查资料。
(7)安排好检验和试验工作。
(8)办理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及申报,如:施工许可证、掘路执照、公路和城市道路施工许可证、临时占路许可证、渣土处置证、封堵原排水管道报批手续、夜间施工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许可证、取水许可证、若工程处于地铁安全保护区内,尚应办理地铁监护手续等。
2)施工场地
(1)施工场地移交后,施工单位界应界定场地范围及场区内必须保护的树木、绿地、广告、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及测绘资料,并签署移交清单文件。
(2)施工单位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内的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的用水、用电、安全、卫生、治安、消防、施工协调等负全部责任。施工单位应对业主移交清单中所列设施负全部照管责任,不得任意砍伐、拆除或损坏。
(3)施工单位进场后应立即进行场地的平整、硬化和清洁工作,并对各施工阶段的场地平面布置进行设计,在得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后实施。
3)临时工程
(1)一般规定
①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各项临时公用设施,包括:大临设施、施工供水、施工供电、通讯、临时排水、施工便道等。施工单位应根据业主的规定和现场情况建立各项公用设施。
②承包应将临时工程及设施的明细表报监理工程师核备,任何临时工程的开工需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和同意。
③合同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修建的所有临时工程,均应自费拆除和运走,恢复修建前的原有状态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除非工程竣工前另有协议或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
(2)大临设施
①为了对工程实施有效的管理,施工单位应在业主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建设必要的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加工房、试验室、库房、机房和储料场等房屋。施工单位应对大临设施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并应符合消防安全和工地卫生的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区域的布置应将生活区与施工区分开设置。
②施工单位对大临设施应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所有的设计文件应经过主要技术负责人审核和签字确认。同时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完整的设计图纸,并应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③施工单位在大临设施动工前,需持设计图前往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上报审批。
④合同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自行拆除一切大临设施,并按业主意图将所占场地清理干净。
(3)施工便道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的要求,在施工区域内修筑临时施工便道。施工便道应能满足大型施工机械、重载车辆等的通行要求。施工单位对临时施工便道的设计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和批准。
(4)施工供电
①根据现场提供的供电设备及分布情况,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组织的要求,进行施工场地内的用电设计,并将办公室和施工生产用的总的和分部的耗电量、电源选择、供电系统电压、变电所的容量及安装等设计图纸和详细的规范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和批准。
②施工单位所选用的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必须符合中国及**市关于电力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③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期内,负责维护并保证自用电接口起的现场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5)施工供水
①业主负责将总水管引至施工场地,从总水管至施工各用水点的管路布置、安装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水管在通过临时道路时应埋入地下。在合同履行期内,施工单位负责自用水接口起的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营。
②施工现场内的饮用水应从自来水管道供水。
③施工单位应将拟安装的供水管线图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和批准。
(6)施工照明
施工单位对施工场地内的照明设计应满足夜间施工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并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和批准。
(7)通讯
施工单位应根据业主的要求,在工程实施期间与当地电信部门联系安设现场使用的电话线路和有线或无线通话设施,以满足现场施工的通讯需求。
(8)临时排水和垃圾处理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生产和生活需求设计完善的排水系统,合理地组织施工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等的排放,各项排放指标应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
4)工程材料
(1)施工单位选用的工程材料的型号、数量、规格、种类等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材料的必要的样品、使用说明和质量保证书,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工程材料确定后,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不得采用任何代用材料。
(2)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对自行采购和业主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程设备等进行检验和试验。未经验证合格的物资不得投入使用。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降级使用。
(3)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材料的特性制定相应的运输和贮存方式,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害,并注意防火、防水、防潮、防盗、防洪、防风等的要求。
(4)所有材料运抵现场时,都应附有厂商的材质检验合格证书,或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试验证书。施工单位应根据规范要求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材料进行取样送检,取样送检工作应符合《**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和准许,试样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试验,所有试验结果,都应一式两份提供监理工程师。
(5)施工单位应编制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和供应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和现场的存储能力及时调整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计划,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6)关键部位验收,材料检测单位请提供确认证明。
(7)任何出现不合格材料,应按照不合格处理流程进行,办理退货、复检、双检等各方签证手续。
5)进场机械
(1)施工单位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机械必须是类型适用配套、状况良好、技术性能满足要求、工作质量令人满意的。
(2)如果规范或设计要求某项工作应由某种指定的施工机械来完成,则施工单位应当使用该种施工机械。若施工单位要求使用的不是规定的机械,则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提出使用替代机械的充分理由和根据,在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3)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机械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鉴定证书、使用合格证书以及其他必备的证明文件。
(4)施工单位应对大型设备的进出场制定专题的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执行。
(5)施工单位应编制主要设备的配备计划、进出场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6)施工测量
(1)施工单位进场后,业主将组织专业测绘单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交底和交桩。施工单位应根据图纸和专业测绘单位提供的测设基准资料和测量标志,按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恢复定线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核查,作为施工放样依据。
(2)专业测绘单位将定期对测量控制网进行复核,施工单位应及时根据专业测绘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相关的测设基准资料进行修正,以保证各施工阶段测量工作的准确性。
(3)对于所有的永久性标桩,施工单位应树立易识别的标志并认真加以保护。在工程竣工前,如有永久性标桩发生损坏或位移,施工单位应根据测量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恢复。
(4)如施工单位在现场放线测量中,认为专业测绘单位或设计部门提交的现场控制坐标点或图纸某些设计标高有错误或有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在测量监理工程师做出正确判断前对上述有争议坐标、标高的标桩和现有地面不应受到扰动。
(5)施工单位应编制测量工作的专题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6)各类验收前提交施工测量和监测报告。
7)试验和检验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建立或联合能满足现场施工质量控制、自检或其他试验所需的设施齐全、仪具配套的试验室。试验室的资质等级、配套设备等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和批准。
(2)施工单位应在现场建立混凝土标准养护室,养护室应根据标养室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空调、干湿温度计、检验合格状态的试模等必备的检验设施。
(3)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规范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频率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样和送检,材料检验报告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和批准。
(4)施工单位应有各级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对施工中每道工序按有关要求进行自检,符合要求后,填写工程检验报告单,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检验,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5)当监理工程师检验和试验发现有一般性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项目时,施工单位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或不合格项目通知书后,按照监理的意见和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缺陷进行改正,直至监理满意为止。
8)工程记录
(1)施工单位应采用规定的表式对每道工序的施工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内容要求客观真实,并由现场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字。监理工程师对关键工序应独立进行施工记录,并对施工单位施工记录的进行抽查检验。
(2)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所有工程会议进行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3)施工单位应保存有关工程进度、质量检验、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重要工程会议记录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原始记录、照片和录象,包括材料、设备的来源等,以备监理工程师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这些原始记录(含照片和录象)将和竣工图纸一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复制一式四份(二份原件)提交监理工程师转报业主。
9)工程进度
(1)业主根据工程的总体筹划制定单项工程的进度节点计划和“关键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施工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标段工程的施工组织和安排,确保业主要求的节点工期和关键工期的实现。
(2)业主跟踪全线工程的进展情况,并为保证工程总体目标工期的实现,灵活地调整标段工程的进度节点,确立新的“关键工期”。施工单位应从大局出发,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调整施工组织安排,建立新的网络工序线路计划,配合完成新的“关键工期”项目。
(3)施工单位编制每周、每月的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并应用先进的专业软件进行工程的进度跟踪。施工单位应将上周、上月的工程形象进度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汇报,分析工程的进度情况,找出工程脱期原因,并提出补救办法。
(4)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进度情况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协助业主和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的节点工期。
(5)对不可避免的工期顺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后,方予确认。
10)信息化施工
(1)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贯彻信息化施工。在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施工管理系统,制定关于工程本体、建构筑物和管线等被保护对象的监控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分析处理施工中采集的信息,将原始信息,分析结果及拟采取的对策及时反馈给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和业主。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策及时调整施工工序、工艺,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优质、按期完工。
(3)施工单位应选择有相当资质和良好业绩的第三方来实施施工监测工作,并负责对第三方的监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第三方的选择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报业主备案。
(4)在信息化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信息对原施工图纸作出必要的设计修改,但必须得到总体设计院、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批准。
(5)在本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我公司拟采用自行开发研制的“远程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工程进行全面的监控和管理。
11)工程报告
(1)各单项工程的开工必须填写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力安排情况、材料供应情况、机械到位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验情况、水电供应情况、原始现场测绘资料情况、各类施工许可证件的申报情况等。该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同意后,才能开工。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尚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下列工程报告进行审批和复核:测量报告、试验报告、材料检验报告、各类工程(分工序)检验报告、工程计量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报告、工程事故报告以及监理工程师指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报告等。
(3)监理工程师每月提供监理月报,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汇报和分析。并根据安监站的要求每月提供专题的安全月报、根据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每月提供专题的消防情况月报。
12)计量、支付和统计报表
(1)业主根据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经验和本工程的实际特点,制定统一的工程计量、支付和统计等报表,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等进行交底和培训。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及时、准确的提供报表和数据,这将是业主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2)由施工单位填写的报表须经监理工程师、投资监理和业主确认后方可生效,由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报表须经投资监理和业主确认后方可生效。
(3)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在提供报表的同时,应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文件。
13)环境保护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道路等被保护对象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完整的资料(包括调查表、照片、示意图等),供监理工程师审核。只有在监理工程师确认了被保护对象的调查资料完整准确后,方可进行施工。
(2)施工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了解被保护对象的允许变形量,该量值应得到被保护对象所有人的认可。施工单位应根据保护要求,制定完善的保护措施和监控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核通过后予以实施。
(3)在工程施工现场成立由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业主组成的工作小组,定期开展工作,检查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处理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监理
监理单位对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全方位的监理,并协助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
1、对监理人员的管理
1)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除不可抗力(死亡、重病、辞职、升职等)原因外,不得变更。
2)现场总监经批准变更的,扣除监理合同价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现场总监代表经批准变更的,扣除监理合同价的5%(且不低于15万元);专业及安全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变更的,每变更一人扣除监理费5万元。
3)现场总监擅自变更的,扣除监理费60万元;现场总监代表擅自变更的,扣除监理费30万元;现场专业及安全监理工程师擅自变更的,每变更一人扣除监理费10万元。
4)总监、总监代表、专业及安全监理工程师不能兼职其他工程的监理工作,必须常驻现场,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深基坑开挖、盾构进出洞等重大风险施工阶段,总监和总监代表必须轮流值班,确保工程安全。
6)对总监及代表、专业及安全监理工程师,业主实行打卡等考勤制度。
2、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1)对监理单位经验、能力、资质的要求
(1)监理(或监理联合体)必须熟悉地铁工程,原则上应对工程施工单位的全部工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和协调。
(2)监理(或监理联合体)应具有地铁工程施工监理经验和业绩,并具备暂甲级以上的监理资质。
(3)深基坑工程和盾构施工监理(或监理联合体)应具有施工监测经验和业绩,并有相应的资质证明。
2)对监理管理目标的要求
(1)要求监理质量目标:全部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力争优质工程。
(2)要求监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和管线事故,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
(3)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市文明施工的统一标准。
3)对监理组织机构的要求
(1)监理组织机构必须工种齐全、专业对口、人员数量充足、分工合理、年龄结构适当。专业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监理上岗证。
(2)监理组织机构中,应设置专职的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的施工监理,并配备与该工程相适应的专职现场监理人员。
(3)管片生产应驻厂监理。投标单位应设置专职的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管片生产的监理,并配备与该工程相适应的专职驻厂监理人员。
(4)监理组织机构中,应设置原材料试验监理人员,且不少于2人。原材料试验监理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工程见证资格证书。
(5)监理组织机构中,应设置专职的测量监理工程师。
(6)监理组织机构中尚应配备设计管理、信息管理、造价管理等监理人员。
(7)监理机构必须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监理组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变动。
4)对监理设备配置的要求
(1)监理应根据标段的工程内容,配备完整的工程测量、检测所需要的仪器和设备。仪器和设备的型号、数量、精度等必须满足工程需求,并具备有效的鉴定证明。
(2)监理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仪器和设备进行工程的测量和检测。
5)对监理的检查和考核
详见《通建设工程监理动态管理及考核办法》。
(五)检测单位
为充分发挥检测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54号)文件,建设工程检测任务由业主委托并进行管理。
1、人员要求
1)检测机构从事检测管理、检测操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2)检测管理、检测操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
2、工作管理
1)建立健全检测机构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全市统一的检测委托合同(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格式,检测委托合同(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工程项目分别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2)建立工程、建材检测结果上报制度。检测机构应将委托合同信息、检测结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传输到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控制中心,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检测信息要在24小时内向业主代表、现场总监、业主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确保对检测活动的过程监控。
3)关键节点、工程竣工验收须由检测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检测确认报告》,确保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六)监测单位
1、总体要求
1)监测单位应纳入施工现场管理体系内,须服从现场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职能单位部门的管理。
2)监测单位须根据工程特点及环境保护等要求,编制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的监测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3)为确保监测工作的有序开展,各监测单位须建立由公司主管生产的经理和负责技术的技术负责人组成的轨道交通监测工作专门机构,负责对轨道交通监测工作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4)监测单位所编制的监测方案须满足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制定的企业标准,同时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满足工程安全。
2、现场人员要求
1)监测单位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及时派驻现场监测的主要管理人员及监测人员。
2)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测量专业毕业、具有从事同类工程项目五年或以上经历,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上岗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
3)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可兼任相邻标段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外,不得再兼任其他任何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须到位履行职责。
4)现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经批准变更的,每一人扣除合同款10万元人民币。
5)现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擅自变更的,每一人扣除合同款20万元人民币。
6)对现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业主实行打卡等考勤制度。
3、现场人员配置数量
1)每一监测班组人员不得少于4人,现场监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上岗专业证书。
2)人员配置以确保监测测量数据传递的及时、真实、准确为原则。
3)对处于应急状态的监测作业应增加相应人员予以保障。
4、监测仪器要求
1)监测单位在进场一周内,应根据《关于**轨道交通测量工作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列出监测工作所必须配置的仪器或设备明细清单,并注明各类仪器或设备的型号、数量、精度、测量系统误差等参数(包括全站仪、水准仪、测斜仪、频率接受仪、振弦式传感器、水位观测针、铟钢尺等),由现场监理单位审批,并报业主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更换检测仪器或设备应再次履行审核、审批和备案手续。
3)监测仪器须严格按监测方案配置,一起的数量、规格应满足监测项目、监测精度的要求。仪器的性能和鉴定有效期必须满足规范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
5、测点布置和监测频率要求
1)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地铁基坑工程施工规程》(SZ-08-200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工程开展所需。
2)所布置的测点须确保工程安全,不得因测点布设不合理而增加工程风险。
3)监测单位对所布置的测点须建立向监理单位报验制度。所有测点均需由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未存活的测点需补设。
6、及时上传监测数据
1)检测单位应在基坑围护施工、盾构进出洞加固前完成远程监控数据上传的各项准备工作。
2)所有量测的数据,必须在监测工作完成后2小时内通过远程监控系统上传。
3)因网络等原因不能用远程监控系统上传的,应采取电子邮件、传真等措施,确保业主的远程监控分中心在监测工作完成后2小时内拿到监测数据。
(七)前期单位
详见****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前期工程现场管理》标准。
(八)远程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单位
1、总体要求
1)远程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单位应纳入施工现场管理体系内,须服从业主及其他有关职能单位部门的管理。
2)远程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单位须根据轨道交通工程特点及环境保护等要求,编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的远程监控系统配置实施方案,并报业主审批。
3)为确保远程监控工作的有序开展,远程监控维护管理单位须根据业主要求建立由公司负责技术的技术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团队,负责对轨道交通远程监控中心及分中心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2、现场人员要求
1)远程监控维护管理单位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及时委派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维护人员进驻远程监控中心及相关分中心。
2)远程监控中心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土建工程专业、具有一定的地下工程专业分析能力及技术素质,具备相关土建工程风险判别能力,责任心较强,能够及时上报有关工程风险分析报告。
3)远程监控系统硬设备维护负责人必须熟悉远程监控系统设备状态,能够及时修复存在故障的设施设备,确保远程监控系统设备运转良好。
3、及时分析预警
1)远程监控维护管理单位应在基坑开挖施工、盾构进出洞施工与旁通道施工等土建施工高风险阶段,加强相关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完成远程监控数据分析及风险预判工作。
2)监测数据初步分析完成后,对于需要及时预警的情况必须1小时内通过远程监控系统上报至业主分管负责人处确认是否实施预警。
第八条:专项管理
(一)综合交底
1、项目工程、标段工程开工前,由业主组织各层面的综合交底,办理交底手续;
2、质安报监后,由业主联系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监督计划交底;
3、业主交底完成后,总承包单位须按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分包队伍及其人员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层层交底(按照以下流程交底:业主→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作业班组→作业人员)。
4、交底内容包括国家、**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办法等;
5、相关交底手续(包括资料签收等)由交底方负责组织整理并归档。
(二)施工质量
详见《**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三)安全生产
详见《**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四)文明施工
详见《**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五)综合治理与消防安全
1、一般要求
1)本办法适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管理领域施工现场综合治理与消防安全等方面。
2)综合治理、消防交底可结合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交底工作综合进行。
3)项目开工前,参建各方之间应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相关责任。
4)参建各方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定每年综合治理与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严格实施。
5)综合治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所在工地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单位,进场后应积极与工地所属派出所、警署等归口部门联系、备案,以共建等方式开展日常工作,及时上报各类信息,正确处置突发状况。
6)业主方的综合治理干部应积极参加各工地现场组织的共建活动,监督检查其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并上报现场信息,积极协调、正确处置各类突发状况。
2、消防安全管理
1)组织管理
(1)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业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及合同约定,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①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目标;
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③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和业主方备案;
④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⑤制订施工现场灭火疏散应急预案;
⑥按施工人员的50%成立义务消防队,明确其职责,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⑦研究和落实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应有相应的台帐备查。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动火审批;电气线路安全管理;仓库管理;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4)施工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总承包单位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①定期组织分包单位进行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②按要求设置危险品仓库并实行统一管理;
③督促分包单位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常务副经理对施工现场动火进行审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常务副经理不得委托他人进行审批(日常动火等级为三级,节假日升为二级)。
(6)业主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①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并确定一家主要的施工单位全面负责;
②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③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改。
(7)消防安全管理员以及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知识等内容的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8)工程施工前,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并送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①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②危险物品存放数量和地点清单;
③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④施工进度计划;
⑤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⑥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⑦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2)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确有困难应与公安消防机构协商确定,并备案备查。
②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确有困难应与公安消防机构协商确定,并备案备查。
(2)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3)在建建筑物内应确定至少一条疏散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米。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4)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5)在建工程内设置临时住宿、办公场所时,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6)在建工程结构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
(7)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②施工现场办公、住宿工棚的耐火等级应满足建设部最新要求,禁止搭建木板房;
③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④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不宜超过2层,人员住宿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应设2个安全出入口;住宿房间的窗不应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超过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8)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3)消防设施
(1)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置水系统灭火设施(消火栓或自救盘),落实临时消防水源。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2)地下结构应在疏散走道、楼梯及转角处设置蓄电型疏散指示标志,安装高度为1米以下,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
(3)地下结构应设应急照明灯,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
(4)施工现场非动火区域每100平方米、动火区域每个动火点、危险品仓库每个仓库均应配置至少2具ABC干粉灭火器,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不应小于3A;宿舍区和办公区和可燃材料堆放区每150平方米配置2具ABC干粉灭火器,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不应小于2A。重要的配电设备处均应设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醒目的标志。每个单元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4)临时宿舍管理
(1)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①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
②配置足够的移动式灭火器材,有条件的宜设水系统灭火设施;
③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④禁止设置危险品仓库或存放少量危险物品;
⑤禁止对单间宿舍进行分隔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小宿舍;
⑥加强明火管理,禁止卧床吸烟和乱扔烟蒂;
⑦电气线路应穿管或敷设在封闭式线槽内;
⑧根据需要设置电源插座,禁止在床上使用电器。
5)防火检查
(1)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①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③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4)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①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②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③消防设施、消防水源、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④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⑤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⑧防火巡查情况;
⑨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⑩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6)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③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2)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3)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①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②电焊工、气焊工、动火审批人员;
③危险品仓库保管员、操作员。
7)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1)施工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②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③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④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⑤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2)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3)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8)责任与违约处理
(1)施工单位对自查发现的以及业主和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时指出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落实整改,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2)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的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和负责整改的部门。对于业主和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书面向业主和公安消防机构答复。整改复函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3)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依据****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抵押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中的安全责任违约类型标准(A、B、C、D类),直接扣除安全生产抵押金,并与48小时内上网公布。
(4)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施工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理外,同时将通报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3、动用明火作业管理
1)本标准适用于各单位因生产、检修等施工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割)、喷灯等明火作业。
2)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应当按动火等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动火。超过规定的有效期,应重新办理手续。
3)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1)一级动火区域:由各直属单位确定的防火重点部位,如: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列车停车库、危险品仓库、物存100万元以上的物资仓库、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等。
一级动火审批手续: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动火单位(各直属单位下属分公司或部门)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经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所属上级法人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后,方可动火。一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3天(72小时)。
(2)二级动火区域:地铁车站(区间隧道)、牵引变电站、降压变电站、办公楼、物存100万元以下30万以上的仓库、30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以及各单位确定的防火重点部位等。
二级动火审批手续:二级动火由所在动火单位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经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6天(144小时)。
(3)三级动火区域:除一级、二级规定的区域外,在非固定、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审批手续: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车间负责人及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作业者应当持证上岗(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5)动火作业前,动火申请人及作业人必须了解施工现场情况,清理现场周围各种可燃物,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必要的防护措施,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以确保安全。
6)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2)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3)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4)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5)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6)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7)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8)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
(9)按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
7)电气焊、切割的弧火花点必须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其中气焊作业所用的氧气瓶和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落实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8)工程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的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禁止明火。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9)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使用行灶的,应在烟囱口安装防火罩,行灶要远离仓库和危险场所。
10)施工现场内禁止随处吸烟、流动吸烟。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11)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构筑物内及屋顶熬炼沥青。
12)在运营线路的地铁车站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到车控室办理登记手续,经当班站长或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施工。动火作业应以尽量不影响正常运营为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作业时间应安排在地铁运营结束后进行,施工结束后必须由当班站长或工作人员签字认可。
13)明火作业后要做到工完场清,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场。
4、危险化学品管理
1)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的,应设临时存放点,临时存放点存放氧气瓶的数量不应超过20瓶,乙炔气瓶不应超过10瓶。
2)油漆、稀料等危险物品临时存放点,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以外安全合适的地点,临时存放点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临时存放点内危险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00kg,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3)危险化学品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必须配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材。
4)临时存放点一律由总承包单位设置,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并设专人保管,严格入库验收、发料核对、消耗登帐手续。
5)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临时存放,统一处理。
5、外来务工人员管理
1)总承包单位是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的责任单位,管理方式应当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总承包单位应及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各分包单位应及时与外来务工人员签定劳务合同;所有进场务工人员必须实行实名制登记。
3)对外来务工人员坚持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一视同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4)外来务工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5)总承包单位必须对用工负责,要有明确管理的职能部门,并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职能,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队伍稳定。
6)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法律知识、职业技术、劳动安全、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特别要注重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劳务队伍的综合素质。
7)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节假日和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定期进行分析、排摸,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不安定因素要及时疏导、化解。做到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8)积极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组织健康体检,落实综合保险以及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丰富业余生活,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活动场所,稳定队伍、凝聚人心。
9)抓好外来劳务人员工余时间的综合管理工作,保证食堂用餐卫生、集体宿舍卫生整洁,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不得违章使用电炉、电加热设备。
6、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1)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门卫人员。安全保卫部门应加强对门卫人员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2)门卫值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并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
3)门卫人员坚持文明值勤,执勤时按规定着装,衣冠整洁、精神饱满、仪表端庄,办事坚持原则。
4)门卫人员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物资、机动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发现外来人员上访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放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5)门卫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不得打牌喝酒、打瞌睡和其他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6)门卫人员对所管辖的范围内做好巡视检查,做到勤巡逻、勤检查。对重点、要害部位,要重点查看,作好值班记录和交接手续,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查报。
7)门卫人员要熟悉和掌握辖区内基本情况,遇到突发事件能及时处置,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调查。
8)值勤人员在值勤中遇到意外情况受到生命威胁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施正当防卫,但无搜查、传讯、处罚权。
7、投诉处置
1)工地现场应成立投诉处置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接待人、接待地点、投诉电话或手机。
2)投诉处置的工作流程应明确合理,并严格实施。
3)投诉处置应资料完整、准确,包括投诉时间、事因、接待情况、处理结果等,书面投诉的应附有投诉的原件或复印件,电话投诉的应附有接待人的电话记录。
4)施工中涉有引发矛盾可能的工地,每季度或施工矛盾突出时期应主动向当地居委会或主要相邻单位发送文明施工意见征询单,并留存。
8、月报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月报管理制度,及时反映工地现场作业动态。
(六)监理考核
详见****地铁集团《建设工程监理动态管理与考核办法》。
(七)远程监控
1、一般要求
1)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特别是5M以上的深基坑工程(含出入口、风井工程)、隧道工程(含旁通道工程)或其它高风险工程必须实施远程监控;各风险项目在深基坑或旁通道等工程开挖前,远程监控系统必须安装、调试完成,并具备开通条件。远程监控系统的开通,将作为深基坑或旁通道开挖等关键节点验收的主要内容,纳入关键节点的验收范围。
2)**轨道交通基坑与隧道工程远程监控系统管理按工程实际实行分级管理,及时反应工程信息。
3)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建立以业主代表为牵头人,监理单位为第一管理和实施责任人,由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共同参与组成远程监控管理执行小组,并形成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体系,对施工现场实施远程监控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开工前,业主代表根据经批准的远程监控方案,督促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制订远程监控实施细则,并按批准的远程监控实施细则实施。在日常施工过程中,业主代表应每天监控各类监测数据,并填写监控日记。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置,并上报有关领导。
2、相关分工
1)业主应设远程监控系统的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远程监控系统执行情况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并检查各建设责任主体(项目公司)及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实施远程监控,同时定期(每季度)组织远程监控系统实施情况分析会。
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须根据深基坑工程(含出入口、风井工程)、隧道工程(含旁通道工程)或其它高风险工程本身要求,并针对周围构筑物、管线等工况特点及环境条件,制订各工况条件下监测项目分层控制指标及各监测项目的报警值,并在远程监控实施细则和监测方案中予以明确。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如深基坑工程第一段基坑开挖完成后),及时进行修正和再确认。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工程实施的高风险阶段,设计单位必须落实专人,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实施实时监控,对超报警值等现象及时指导、配合施工现场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应对措施,以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是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第一管理和实施责任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须按合同等约定负责建立远程监控现场管理体系和网络维护体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并落实专人严格管理,须确保远程监控系统及时建立、调试和开通,并确保其有效运行。同时,监理单位须组织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制订远程监控实施细则,并按批准的远程监控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单位须对施工单位及项目公司委托的监测单位分别制订的监测方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实施过程中,须确保远程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畅通,确保在监测工作完成后的半个工作日内将真实、可靠的工况内容和监测数据及时传输、上报,对超报警值的现象及时组织进行原因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及时传输、上报。同时,须对工况内容和监测数据等进行备份,确保监测数据等的连续性和安全性,以免系统人为或意外崩溃。监理单位还须对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等状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并在监理月报中反映,在建设项目完成后须总结、汇报。
4)监测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根据施工单位制订的经建委科技委评审通过后的监测方案及业主要求,制订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监测实施方案,并报业主认可。同时监测单位须建立远程监控现场管理体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责任人,并在实施中严格加以管理。在监测实施过程中监测单位须严格按经批准的远程监控实施细则以及业主认可的监测实施方案实施监测,并对施工单位委托的监测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及时进行复核比较,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监测工作完成后的半个工作日内把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及时传输、上报。建设项目完成后,监测单位须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给业主。
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等约定建立远程监控现场管理体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责任人确保远程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负责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包括监测方案),报建委科技委评审。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建委科技委评审通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包括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并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工况内容和监测数据给监理单位,对超报警值的现象及时进行原因分析和处置,把处置、分析结果及时上报给监理单位。同时施工单位须严格执行远程监控系统下达的各项指令。
3、结合基坑和隧道工程风险特点,现建立三级报警机制,具体如下:
1)业主(项目公司)成立的远程监控管理分中心工作人员,按设计单位所确定的报警值判断是否三级报警。若系三级报警,须启动现场应急预案,同时报项目公司远程监控主要负责人;
2)业主(项目公司)远程监控主要负责人对上报的警情进行进一步了解、分析,选择以下一种处置方式:
(1)结束报警;
(2)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警情在处理中;
(3)将警情升级为二级,同时启动项目公司应急预案。
3)业主方远程监控管理中心对上报警情进行进一步了解、分析,选择以下一种处置方式:
(1)结束报警;
(2)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警情在处理中;
(3)将警情升级为一级,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业主对一级警情应组织专家会审,形成相应方案(包括抢险方案),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
4、检查与落实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落实并完善远程监控管理制度,业主应对各适用工程远程监控设施的配备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工程档案
详见****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度和标准。
(九)工程计划
详见****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标准。
(十)工程风险
1、一般要求
1)建设风险应从工程的水文地质条件、自身特征、周边环境制约以及施工工艺、工法和施工能力的限制等方面全面分析,强化“事前”控制,强化从工程风险的“源头”管理,强化工程风险事先受控。
2)在强化建设过程风险控制的同时,应特别加强可能危及运营长期安全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居民住宅等敏感部位的风险控制,以实现建设项目工程风险的全过程、全覆盖受控。
3)风险控制应以科学的风险评估为抓手,根据不同风险等级进行“差别化”管理,以防范和预控作为工作重点,采取综合措施治理,并加强控制工程关键节点、关键工序以及有灾害连锁反应的风险点和风险期。
2、职责分工
所有参与**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均应纳入工程风险管理网络。
1)业主进行网络内工程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2)总体设计单位是设计阶段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各分项设计单位则对自己负责范围内的工程风险进行梳理和评估。
3)监理单位是监控工程风险控制实施的责任主体,总监理工程师是相应的第一责任人。
4)施工单位为实施风险控制的责任主体,并将所属专业分包单位纳入风险管控体系,其中总包项目经理为相应的第一责任人。
3、评估与控制
1)工程完成立项后,业主应实施风险梳理和评估工作。
2)勘察设计阶段,业主须加强对勘察、物探等工作的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设计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正确性。
3)设计单位确定后,业主应立即召集各设计单位开展工程风险梳理和评估工作,重点做好工程风险及重大市政工程交叉施工节点的梳理和评级,明确工程的风险等级、风险点、风险期,并按照沪重建[2010]12号“关于印发《**重大工程交叉施工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道监办设[4]号“关于加强2010年交叉施工风险管理的通知”、沪市政建[2008]156号“关于印发《**市重大工程交叉施工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市政建[2008]400号“关于开展重大工程交叉施工风险评估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梳理、明确市政重大工程交叉点。
4)设计阶段,由总体设计单位牵头,会同各有关分项设计单位,对水文工程地质、周边环境制约及工程本身特征,开展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形成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总体风险评价,并通过专家鉴定会评审。针对风险工程,总体设计单位须制定专项设计方案,从源头上落实各项技术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场后,由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6)单项工程实施之前,总监应组织施工单位根据勘察、设计等要求,结合工程的水文工程地质、周边环境、施工工艺、工序、施工能力等条件,并根据施工总体筹划,进一步细化、详化,形成单项工程的风险评估报告。单项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须通过专家评审,并作为开工条件验收的重要内容,纳入开工验收范围,在业主的远程监控中心备案。
同时,现场总监应根据勘察、设计的交底内容和施工单位的风险评估报告,制定单项工程风险监控措施,并纳入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7)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对应的风险控制要求,实施工程风险过程控制工作,特别要充分重视工程边界条件变化对工程风险的影响和上道工序质量交底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和效能监察。监理单位则同步监控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4、差别化管理
1)一级风险的监控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各参建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关键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或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二级风险的监控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各参建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企业负责人;三级、四级风险的监控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现场参建单位各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设计负责人)。工程节点验收时,原则上参建各方责任人(或其书面授权代理人)须到场对施工条件进行确认。
2)一级、二级风险工程其关键的施工应急设备、物资等,在工程处于高风险期时,须在施工现场配置。
3)一级、二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其专业或劳务分包必须优先选用优秀分供方的单位或资质等级为行业内最高等级的专业或劳务分包实施。
4)一级、二级风险工程的风险期内,现场必须建立每日工作例会制度,工程风险控制管理网络的责任人必须到会。风险期内现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各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值班。
风险工程发生预、报警事件时,工程风险控制管理网络内参建各方责任人须在第一时间内到位(监理、施工、设计、关键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必须参加),由监理单位召集抢险专题会议,分析、查明预警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并制订针对性应急抢险措施,组织实施应急抢险工作。警情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负责,向业主监控中心上报警情处置报告。
4、监管处理
1)业主对在建工程的风险管理依托远程监控管理平台,以责任制落实为抓手,对参建各方开展红牌处理、黄牌警示及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远程监控管理平台上公示,工程风险管理信息发布和企业合格分供方资格注册、考核也依托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进行。
2)业主对风险工程结合效能监察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被红牌处理的单位、责任人在三年内不得从事**轨道交通建设工作。不良行为或不良事件(含红、黄牌)在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至少公示12个月。公示期满后,由被记录单位进行申请,业主审核后撤销(红牌除外)。
3)监理单位对受红牌处理、黄牌警示的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负有连带责任。
(十一)保险理赔
详见****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保险理赔管理》标准。
(十二)出入证
1、一般规定
出入证由业主专门部室负责管理,专人负责分类、汇总、发放、回收和注销。证件制作要求如下:
1)出入证按各轨道交通线色标明显区分项目,并注明项目名称;出入证分正式证和临时证二种。
2)出入证正确填写人员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岗位、单位、标段和工作区域等,并附有2寸照片。
3)出入证左上角设置防伪图案,图案中按数字分别代表不同线路,底色分别代表不同单位。
2、管理流程
1)各施工单位应在进场前,指定一名负责人办理出入证,并正确填写申报表内容信息报业主。
2)业主专人负责,分类汇总后统一办理,统一安排制作,并及时通知领取、发放。
3)业主应及时发放出入证,并做好登记。
4)施工单位在退场后或变更工作阶段时,应主动将出入证退还到业主方,由业主统一登记注销。
3、使用规定
1)所有参建人员进出工地必须自觉出示出入证,接受现场保安人员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严禁不听劝阻强行硬闯,出入证仅限于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他人或仿制,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
2)出入证仅限于在**轨道交通建设区域限定的工地内使用,不作为地铁乘车卡使用。
3)临时证使用者必须由持正式证的相关人员带领下方可进入施工区域,临时卡进入施工区域,必须在保安人员处更换证件。
4)出入证只限于本线路使用,如需转换线,由业主重新办理。
5)出入证应妥善保管,严禁折叠,工程结束退场后由领证单位的办证负责人统一收齐后上交到办证受理部门。
4、配套要求
1)各车站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实施全封闭管理,其中一个出入口必须设置2个出入通道,即人行通道和建筑材料通道;在装饰安装阶段其中一个出入口设置为逃生通道,严禁进人进料。大门隔断使用钢制金属材料设施,外观美观,刷有明显线路标识色条纹,门卫口悬挂门卫岗位责任制和责任单位施工铭牌。
2)人行通道宽度不大于1.2米,大门内必须设置门卫,门卫每班不少于2人,门卫负责对所有进出人员和材料进行登记和管理。
3)每个人行通道(含材料出入口)必须安装电子摄像头,24小时实行监控。
4)业主负责对所有进场单位进行交底,交底中予以明确具体要求,同时应督促各装饰单位须制定门卫岗位责任制。
5)各施工单位负责对保安公司进行安全交底,并明确具体要求以及权力和义务。
6)各参建单位必须制定人员及材料进出工地管理制度,对本单位职工做好交底工作,严禁无证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7)出入证应正确佩戴,严禁在使用旋转机械设备时悬挂于胸前,避免卷入机械设备造成事故。
8)现场所有建筑材料和工具进出工地必须经同一出入口进出。
9)各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员工使用出入证进行宣传教育。
5、违约处理
1)对违反上述使用规定的单位,一律按责任违约类型进行处理。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装饰、安装期间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由装饰单位总牵头、总负责,各牵头负责单位不能履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底内容管理的,由业主、安全督导队按责任违约类型对各施工单位和总牵头负责单位进行经济处理。
2)检查发现现场人员未携带出入证进入工作区域的,一律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3)监理单位未履行责任、管理不严,监理不力的,纳入日常考核扣分范围。
4)参建单位遗失或丢失出入证的,按约定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5)遗失或丢失出入证需补办,费用自理。
(十三)人员变更管理
1、一般要求
1)业主应常设**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变更的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建设管理人员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
2)各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在投标时应签定工程项目组人员到位承诺书,并按照合同约定,严格遵守投标承诺,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3)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与业主签定合同之日起,现场总监、项目经理等建设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意外死亡、重病、辞职、升职等不可抗力因素)原则上不得更换。
2、变更管理
1)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人员变更申请报业主;由业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更换人员的任职资质进行初审,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对于非特殊情况下的变更可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
(1)监理单位现场总监、总监代表变更
现场总监经批准变更的,按合同约定在监理费中扣除总监保证金,即合同价的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整);现场总监代表经批准变更的,按合同约定在监理费中扣除总监代表保证金,即合同价的5%(且不得低于人民币15万元整)
(2)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
项目经理经批准变更的,按合同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项目经理保证金,即合同价的1%(且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整);项目技术负责人经批准变更的,按合同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项目技术负责人保证金,即合同价的5‰(且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整)。
(3)经批准后新到位人员考察期原则上为一个月,考察合格后原人员方可离开,同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的人员名单由建设管理中心上网公布。
2)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参建单位应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定派驻现场的建设管理人员名单,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管理人员,一经查实监理和施工单位擅自变更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则作以下处理:
(1)总监、总监代表擅自变更
现场总监擅自变更的,需向业主交纳合同违约经济处罚款,即合同价的2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60万元整);现场总监代表擅自变更的,需向业主交纳合同违约经济处罚款,即合同价的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整)
(2)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变更
项目经理擅自变更的,需向业主交纳合同违约经济处罚款,即合同价的2%(且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整);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变更的,需向业主交纳合同违约经济处罚款,即合同价的1%(且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整)。
3)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的监理、施工单位发生一般变更、擅自变更情况的,在发生变更的当月,由业主开具合同违约通知书告知违约方,并由业主在监理单位当期监理费中抵扣保证金或违约金,施工单位在当月的验工计价中抵扣保证金或违约金,扣除的保证金、违约金将直接冲抵工程成本。
4)业主方应将管理人员变更情况及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后续招标管理工作。
5)对监理、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组其他工程人员(除总监、项目经理、总监代表、技术负责人外),及其他单位的建设管理人员的变更,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投标承诺的总量,由业主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隐患整改网络信息化
1、参建各方均以3G管理软件作为管理平台,并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督办人员,确保现场问题反馈的及时性、整改跟踪的实时性;督办人员有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手续。
2、信息化管理过程中,参建各方应分工明确,流程清晰,做到问题处理分级警示、整改完成闭环销项。
(十五)质量安全月报
质量安全月报是反映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控制情况的重要途径之一,参建各方应严格建立并执行质量安全月报管理制度。
(十六)风险抵押金
详见****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其他
(一)本办法有**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中未涉及到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执行;
(三)如遇有与上级单位标准、规范及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单位标准、规范及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