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铁档史[2011]110号

铁道部文件

铁档史〔2011〕110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安全性,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六日

铁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档案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过程中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形成的应归档竣工文件及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其它应归档文件资料,由验收机构对其在收集、整理、移交工作中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保管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考核。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建设项目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档案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与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同步进行,正式验收应在建设项目正式验收三个月之前进行。简单或小型建设项目可合并验收阶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验收组织与机构

第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铁道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铁道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铁道部档案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铁道部委托部属单位(包括各铁路局、公可、部直属单位,以下同)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部属单位档案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铁道部档案部门备案。

(四)部属单位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部属单位档案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铁道部档案部门备案。

(五)铁道部档案部门负责对部属单位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铁路系统项目档案验收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铁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组织。

(二)铁道部档案部门(或受委托)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铁道部档案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项目接管(委管)运营单位档案部门组成。

(三)部属单位档案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部属单位档案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项目接管(委管)运营单位档案部门组成。

(四)验收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档案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向验收组织单位报送验收书面申请,并填报《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国家档案局及铁道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申请及附表报送铁道部档案史志中心。

第九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文件及规范、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建设项目“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应包括:文件依据、管理措施、归档范围、编制方式、形成份数与流向等基本内容。

(二)初步验收时已完工程的应归档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按相关规定整理完毕,未完工程已形成的应归档文件资料收集齐全。

(三)正式验收时项目档案产权单位应完成全部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项目档案符合国家和铁路档案案卷质量标准;项目档案产权(或委管)单位还应基本完成项目档案排列上架工作,具备提供利用的初步条件。

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过程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及相应质量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现场查验与会议评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验收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委管)运营等单位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现场查验时,抽查案卷数量不得少于归档案卷总量的5%或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档案目录、重要管理性文件、重要招投标文件、重要合同与协议、关键工程质检结果性文件、重大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处理性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图纸及洽商性文件、进铁道部档案馆项目档案以及项目档案案卷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关于转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档(1998)10号)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铁路工程形成属于报送范围的城建档案,要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移交,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汇报建设概况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控制及审核情况;

(三)验收组听取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单位的指导情况和检查意见;

(四)验收组对项目档案及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五)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议;

(六)验收组宣布验收结论并形成项目档案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项目档案总体情况。内容包括: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情况,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及编制质量情况,项目档案的种类与数量,对项目档案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管理的综合评价等;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项目档案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项耳档案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验收为合格。

第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时复验;正式验收经复验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并提请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在项目档案验收中发现内容与实际不符或造成项目档案损失的,将追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档案史志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合20ll年8 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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