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铁总安监[2015]10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国铁控股企业、受托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受托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劳动安全、运营食品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规定是总公司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和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办法措施,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安全第一。始终把安全作为铁路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对危及安全的问题要立即解决。

第六条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充分依靠职工,全员参与,共保安全。

第七条 坚持风险管理。准确把握铁路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明确管控责任,实施动态研判,强化过程控制,抓好工作落实,防范安全风险。

第八条 坚持基础取胜。把规章制度、人员素质、设备质量作为安全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站段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推进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和检查整治常态化。

第九条 坚持从严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监督考评机制,准确把握现场问题,深入分析管理原因,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总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依法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总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落实国家、有关行业及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进行检查考核评价,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规划、系统研究,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领导、部署与推进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规范工作制度,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督办、研究部署安全工作。主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设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四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总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局承担对总公司各部门及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对铁路局的安全评价,提出安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建议。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总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建议。

总公司设立的安全监督管理特派员办事处,负责辖区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辖区铁路局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可设立区域性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其他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完善、落实有关规章、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本专业安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业管理评价,指导、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安全工作要求。负责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过程管控,解决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承担本专业相应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铁路作业人员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行业和总公司发布的技术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安全工作的基本准则,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背。

第二十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审核、发布等,并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负责。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补充、细化有关技术规章,并将技术规章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作业标准、作业流程或作业指导书,做到每项工作、每个岗位都有规可依、有标可循。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内容、标准、流程、责任、考核等,规范管理行为,保证规章落实。

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和替代技术规章。

第二十三条 各项技术规章和管理制度应根据生产组织、设备设施和作业条件等变化,及时修、建、补、废,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职工素质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编制职工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明确职工队伍素质总体要求,制定主要岗位准入标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科学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生产岗位,根据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及工作量配备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要按照岗位准入标准和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要求,落实资格性培训制度,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有关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作业标准、应知应会、岗位风险、案例教育、应急处置等为重点进行适应性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应用前,以及生产组织或作业方式等变化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适应性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技能激励考核机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培养优秀技能人才,定期组织以学标、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非正常情况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进入铁路运输生产场所的劳务派遣、路外施工及学习、实习等人员,必须经过用人、用工单位的铁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分层、分类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组织对安全监督管理专职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事故故障调查处理,以及相应技术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等方面培训。

第六章 设备质量

第三十一条 铁路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采用的铁路行业推荐性标准,以及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标准性技术文件要求。

第三十二条 加强设备设施源头管理,严格对设备供应商进行审查;明确合同签订单位和部门责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验证接收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设备使用或采购部门、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存在制造、销售及建设质量源头问题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引进先进技术装备时,宜同步引进关系安全及检修作业的专用设备、故障诊断、操作程序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专业部门须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设备质量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承担主要行车设备质量的相应管理责任。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修、管、用”的制度和办法,严格执行设备设施检修规则,落实修程修制、检修范围、工艺标准等,细化具体的操作流程、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措施,承担设备质量管理责任。

主要行车设备设施要实行履历管理,强化动态检测监控,建立检查、检修、保养、验收等记录,实现质量可追溯。

严禁有禁止性缺陷的设备投入运用。

第三十五条 推广应用安全检测监控装备。健全安全装备的管理、使用、维修办法,严格信息和数据管理,动态掌握运用情况,完善装备功能。新建线路、新购置设备要同时设计、安装、使用安全装备,既有线路和设备应统一规划、积极推进。

第三十六条 大力发展和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应急保障体系,明确信息设备及软件“修、管、用”职责,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对信息系统须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证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十七条 加强科研试验项目安全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细化安全保障措施。凡经总公司批准或铁路局批准并报总公司核备后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发生安全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须对设备质量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对设备设施重大质量缺陷组织专题分析,监督指导和追踪问题整改解决。

第七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九条 运输生产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各种规章制度、措施办法必须保持有序衔接、协调一致。各单位要紧密配合、协同动作。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有计划地安排施工、检修作业,维护正常列车运行秩序,避免或减少非正常行车。

第四十一条 按照旅客运输安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公告禁止携带物品种类及数量,加强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强化旅客乘降组织和联合检查工作,落实站车防火防爆要求。

第四十二条 加强货物装载质量源头控制,完善货运安全检测监控技术手段,加强承运货物的安全检查,严格危险货物、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制定并落实防止货物超载、偏载、偏重、集重、坠落、漏泄和火灾爆炸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旅客运输高峰期,以及新图实施、恶劣天气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对安全关键环节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 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突出抓好“天窗修”制度的落实。严把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列车放行等关键,强化干部现场监控,落实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责任。

第四十五条 坚持全员防洪、全年防洪、科学防洪。汛前应全面排查隐患,确定防洪重点处所,制定完善防洪预案,做好汛前准备工作。汛期加强雨量监测,落实巡查看守制度,严格执行降速运行、扣停列车、封锁线路、停运列车等灾害天气下的行车安全措施。要加强风雪、雷电、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风险的防范。及时组织灾害复旧和病害整治。

第四十六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制定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补充、修订、审核、发布、演练等工作,相关岗位人员应熟知、掌握并严格执行。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置工作应纳入常态管理。加强救援基地、救援列车和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先进、实用的救援装备,配齐、配强救援人员。

事故发生后,必须把人员救治放在第一位,科学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次生事故。

第四十七条 加强与国家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结合部的安全管理,规范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不符合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的,不得办理过轨手续;不符合铁路运用技术条件的机车车辆禁止过轨上线运行。

第四十八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铁路安全环境方面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严格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设置和日常管理,落实巡线、巡查、巡守制度,强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侵害铁路生产安全的行为。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行业监管机构,开展综合治理和行政执法。

第五十条 加强铁路站区和沿线的治安防控。强化铁路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主动联系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深入排查治理铁路站区和沿线的治安隐患,建立完善反恐防暴防破坏安全防范制度,严厉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一条 加强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行业监管机构,经常性开展保障铁路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对铁路沿线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铁路安全普法教育,增强沿线群众保障铁路安全的法制观念和爱路护路的自觉性。

第五十二条 加强道口安全管理。加大道口“平改立”推进力度,逐步减少平面交叉。严禁擅自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按规定设置道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十三条 新建铁路项目开通运营前,应对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人员配备及培训、设备设施运用及养护维修、路外安全、治安防范、应急预案等运营准备工作进行安全评估。相关单位应做好运营准备工作。

第五十四条 高铁开通运营后,应确定运营过渡期,建立联系协调机制。铁路局应组织建设、施工、运营单位、设备生产厂家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包保、应急值守,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暴露出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 高铁运营应实行相对独立的专业安全管理,实行设备周期性综合检测检修和“天窗修”制度。要健全设备维护管理办法,完善并充分运用监测监控和防灾系统,实施严密的封闭措施。

第五十六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要加强结合部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确定牵头部门和单位,建立并落实联合检查、联合整治、联系协调的联动机制。

第八章 建设安全

第五十七条 铁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招标。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企业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和验收、运营标准。

铁路建设工程要按规定合理确定和调整工期。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安全质量责任,认真整改工程安全质量问题。

第六十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运营管理需要,组织设备管理和运用单位,提前介入设计、建设、施工过程,及时提出相关意见,熟悉设备功能和性能,做好运营安全管理准备工作。

第六十一条 高速铁路工程须对全线技术设备及运行系统进行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总公司应建立完善管理办法,明确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职责、条件、程序,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铁路局、铁路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静态验收程序和标准,确认联调联试条件。铁路局负责组织实施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工作,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初验合格后,设备设施和技术资料要一并移交铁路企业。

第六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十四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管理、维护,安全责任同时移交。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铁路建设工程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事故,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总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工程建设中发生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按规定限制其参加总公司大中型建设项目投标,实行信用管理。

第九章 劳动、特种设备、食品及消防安全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要开展劳动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和完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安全装备、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落实职业健康体检、防暑防寒、工伤保险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明确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管理,严格铁路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辆管理,严格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考核。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铁路特种设备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责任。

第七十条 从事铁路运营食品工作的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食品安全关键点控制技术,强化食品安全准入和诚信制度管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食品运输污染控制,组织开展食品质量监测,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十一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铁路车站、客车、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货场、油库、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和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设备设施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章 综合保障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要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不断强化安全理念培育、制度约束、行为养成和环境营造,切实发挥安全文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职工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纪,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防范安全风险的内在动力。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予以保证,重点保障安全技术装备、设备更新改造、防护设备设施投入。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实行强制淘汰。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七十四条 各综合部门要围绕安全工作重点,积极做好综合保障工作。人事部门要把业务素质、安全业绩作为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参考依据。劳资和职教部门要加强生产一线人员配备和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和财务部门要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物资生产、监造、采购、使用部门要落实设备源头质量控制责任。法律部门要为铁路安全生产提供法律支持。科技部门要积极为运输安全提供技术保障。形成与专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五条 各级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充分发挥作用,大力培育和践行“安全优质、兴路强国”的新时期铁路精神,坚持严格管理与关爱职工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宣传教育;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保安全活动,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党团员模范带头作用,调动企业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信访稳定工作,形成各级组织围绕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记录在案,落实整改责任,实行闭环管理。对突出问题要开展专项整治,明确整治项目、标准、责任、完成期限和保证措施。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七十七条 强化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对安全管理薄弱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突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安全预警;对安全管理问题突出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重点帮促。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事故、故障和安全信息的管理。及时组织事故、故障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深度分析管理原因,全面查摆教训,细化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影响高铁、客车和人身安全等重要安全信息的追踪调查和分析,针对现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明确整改要求。

第七十九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制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标准。充分运用安全监察指令书或安全监察通知书等形式,督促整改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安全管理问题的检查调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十条 总公司对铁路局、铁路局对运输站段的规章制度、人员素质、设备质量,以及干部作风、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定期进行安全管理评估评价。

第十二章 考核奖惩

第八十一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对机关部门及下级单位的考核办法中,须纳入安全业绩考核内容。

第八十二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要明确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的考核标准,严格按标准进行考核。通过现场问题分析追溯管理责任,注重对干部履职过程的考评。

第八十三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依法制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明确各类事故责任人员的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规定。

第八十四条 对防止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总公司有关部门应制定安全规则,所属单位应制定实施细则。

总公司其他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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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铁总质监[2017]89号

2022-5-24 0:00:05

法规标准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创优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262号

2022-5-26 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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