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 铁建设[2019]16号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铁建设〔2019 〕16 号


国铁集团关于印发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铁集团

2019年7月12日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铁路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确保铁路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铁集团) 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合同( 含施工单价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下同) 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是指按照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倡导专业工程由专业化队伍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专业施工企业。

铁路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单位不得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指定或推荐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作业分包单位。

第二章 专业工程分包条件和范围

笫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条件:

(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质与能力。

( 二) 具有与分包的专业工程内容与范围相适应的企业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 建市〔2014 〕159 号) 中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等专业承包资质,以及没有对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不作资质要求;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作安全许可证要求。

( 三)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业绩。( 四) 具有( 自有或者租赁) 分包的专业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 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证明。( 六) 符合信用管理规定,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中,下列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一) 路基。滑坡、顺层、岩体破碎及20m 以上深路堑等的支挡结构。

(二) 桥梁。

1.钻孔灌注桩的钢筋笼制作及混凝土拌制;

2.浇筑高度≥60m 墩台等桥梁下部混凝土结构;

3.斜拉桥、悬索桥、拱桥等上部混凝土结构,单跨跨径> 64m 的现浇连续梁;

4.斜拉桥、悬索桥索塔及其辅助墩、过渡墩,锚碇等混凝土工程;

5.箱梁和T 梁预制(不含价购T 梁) 。

(三) 隧道。

1.高风险隧道和长度超过10km 的隧道开挖、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

2.采用TBM 或盾构法施工的隧道。

(四) 轨道。

无砟轨道板(块) 现场预制与铺设。

(五) 铺架工程(不含长钢轨打磨与精调、大机捣固) 。

(六) 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信息、防灾安全监控工程(不含迁改工程,以及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工程) 。

(七) 工地试验室,混凝土、级配碎石、改良土拌和站,钢

筋(钢构) 加工场的作业。

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同一标段专业工程分包的合同额累计不超过标段合同额的三分之一(不计迁改工程) 。

第七条 铁路站房等房屋建筑工程允许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范围执行国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

第八条 当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不受本办法第六条的限制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一) 由于重大变更设计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

(二) 由于施工工期提前或延误,施工总承包单位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的;

(三) 由于采用“四新技术” 、特殊专用设备或特殊技术、专利或行政许可,致使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

(四)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类别和范围,以及对分包人的资格条件等要求;不得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类别和范围可不限于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范围。其中涉及营业线施工的,专业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及

自身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拟分包的工程类别、规模、分包人的选择方式等,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分包程序

第十一条 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拟对其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应事先经过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 拟分包范围是否属于专业工程;

(二) 拟分包的专业工程是否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能分包的工程范围;

(三) 实施分包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的整体性的影响;

(四) 拟承担分包任务单位的资格条件等是否满足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要分包的专业工程和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择优选择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在选定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后,应将分包单位基本情况和拟签订的合同报建设单位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 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是否与承担的专业分包工程相适应(涉及已取消资质要求和没有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工程,不作要求) ;

(三) 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已取消资质要求和没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 ;

(四) 分包单位的履约能力能否满足要求,是否具有类似工程业绩,拟上场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是否与承担的分包工程相适应;

(五) 分包工程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

(六) 拟签订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材料7 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5 日内,将分包合同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工程范围等主要条款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作业分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工程分包单位与劳务作业承包单位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劳务作业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劳务作业分包合同送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备案。

第四章 分包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禁止施工总承包

单位将承包的铁路工程进行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 一)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 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实施的情形) 或个人施工的;

( 二)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1 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四)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五) 劳务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 管理费” 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 六)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

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 劳务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禁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铁路工程进行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

(一)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 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 五) 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 六) 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切实承担起依法依规管理项目分包行为的责任,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包行为的管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验工计价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并惩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对分包进行管理,将分包管理资料、备案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分包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按规定程序和条件选择分包单位,培训分包单位人员,并指派人员参与分包工程技术和现场管理工作,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和分包单位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不得由分包单位采购。分包合同不免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做好分包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检查专业工程分包单位进场人员、设备等是否满足分包合同要求;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人员身份;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的,及时制止并报建设单位处理。监理单位对分包工程未能履行相关职责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追究其责任,并将问题纳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国铁集团依据《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进行处理,同时将转包和违法分包相关情况移交纪检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国铁集团组织推进铁路建设项目分包诚信体系建设,记录并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良行为,建立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人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四条 分包的专业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问题) 或其他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信用评价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国铁集团工程监督局,同时提出限制分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入国铁集团铁路建设市场的期限建议。

( 一) 分包单位借用其他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伪造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欺骗手段承揽分包工程的;

( 二)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 三) 分包单位存在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 四) 分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存在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问题的;

( 五)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六) 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国铁集团工程监督局负责牵头审核建设单位上报的限制分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入国铁集团铁路建设市场期限的建议,审核结果经国铁集团同意后,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审核分包单位时,发现分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在限制进入国铁集团铁路建设市场期限内的,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者有因分包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考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建筑材料是指钢材、钢绞线、钢筋、水泥、道砟、外加剂、粉煤灰、土工格栅等构成工程实体,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材料。周转材料是指大型模板、脚手架、挂篮、移动模架、便梁、仰拱栈桥等。

大中型机械设备是指工程施工中的大中型起重设备、旋挖钻、张拉设备、轨道车等,混凝土工程施工中的大中型拌和、破碎、运输设备等,土石方工程施工中的大中型挖掘设备、运输车辆、碾压机械等,隧道施工中的凿岩台车、衬砌台车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系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位。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本办法相关内容纳入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的补充条款。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代建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铁集团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关于开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试点工作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7 〕246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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