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铁路专用线向社会开放和企业装卸货点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产权单位将铁路专用线的运营维护委托给专业铁路运输企业,形成“代管代维”模式。这一模式有助于解决产权单位缺乏铁路专业技术人员、运维成本高昂等现实难题,但也带来一个根本性的法律问题:当设备管理权通过合同转移后,产权单位作为资产所有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如何履行?
实践中,产权单位往往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若监管过严、干预过细,容易陷入“微管理”误区,以人头考勤、过程盯控等方式干扰承包单位正常生产节奏,违背专业化分工的初衷;另一方面,若监管过松、一托了之,又可能导致安全责任虚化,一旦发生事故,产权单位作为资产所有人难辞其咎。󠄐󠅅󠄹󠄴󠄪󠄾󠅟󠅤󠄐󠄼󠅟󠅗󠅙󠅞󠄬󠅒󠅢󠄟󠄮󠇘󠆭󠆘󠇙󠆝󠅵󠇗󠆭󠆁󠄐󠇗󠅹󠅸󠇖󠆍󠅳󠇖󠅹󠅰󠇖󠆌󠅹󠄬󠅒󠅢󠄟󠄮
2024年,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在处置山西长治经坊煤业专用线路外安全环境问题时明确指出,要“明晰产权方与运维公司权利义务,明确专用线产权方对外部环境安全负责管理的主体责任”。这一监管表态揭示了一个重要原则:代管代维不等于责任代卸,产权单位的法律主体责任不因委托合同而转移。然而,在合规监管实践中,如何防止产权单位将“一托了之”视为责任规避的合法外衣,如何构建委托双方权责适配的治理结构,如何在有效监管与不干预经营之间找到平衡点,仍是亟待破解的难题。󠄐󠅅󠄹󠄴󠄪󠄾󠅟󠅤󠄐󠄼󠅟󠅗󠅙󠅞󠄬󠅒󠅢󠄟󠄮󠇘󠆭󠆘󠇙󠆝󠅵󠇗󠆭󠆁󠄐󠇗󠅹󠅸󠇖󠆍󠅳󠇖󠅹󠅰󠇖󠆌󠅹󠄬󠅒󠅢󠄟󠄮
本文提出在“结果导向、宽松合作”的视角下,探索铁路代管代维模式下产权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共治双赢路径。󠄐󠅅󠄹󠄴󠄪󠄾󠅟󠅤󠄐󠄼󠅟󠅗󠅙󠅞󠄬󠅒󠅢󠄟󠄮󠇘󠆭󠆘󠇙󠆝󠅵󠇗󠆭󠆁󠄐󠇗󠅹󠅸󠇖󠆍󠅳󠇖󠅹󠅰󠇖󠆌󠅹󠄬󠅒󠅢󠄟󠄮
二、代管代维模式下产权单位安全责任的法律逻辑
(一)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责任配置的复杂性
铁路专用线的代管代维本质上是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产权单位作为资产所有人,享有线路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代维单位作为受托方,基于合同获得日常运营维护的管理权。这种分离使得安全责任的配置呈现出复合结构:既有基于物权的固有责任,也有基于合同的约定责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铁路运输的单位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专用线而言,产权单位与运营单位可能重合,也可能分离。在分离情形下,如何界定责任边界,成为法律适用中的难点。󠄐󠅅󠄹󠄴󠄪󠄾󠅟󠅤󠄐󠄼󠅟󠅗󠅙󠅞󠄬󠅒󠅢󠄟󠄮󠇘󠆭󠆘󠇙󠆝󠅵󠇗󠆭󠆁󠄐󠇗󠅹󠅸󠇖󠆍󠅳󠇖󠅹󠅰󠇖󠆌󠅹󠄬󠅒󠅢󠄟󠄮
(二)安全主体责任的不可转移性󠄐󠅅󠄹󠄴󠄪󠄾󠅟󠅤󠄐󠄼󠅟󠅗󠅙󠅞󠄬󠅒󠅢󠄟󠄮󠇘󠆭󠆘󠇙󠆝󠅵󠇗󠆭󠆁󠄐󠇗󠅹󠅸󠇖󠆍󠅳󠇖󠅹󠅰󠇖󠆌󠅹󠄬󠅒󠅢󠄟󠄮
从法理上分析,安全主体责任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基于风险控制的行为责任,另一方面是基于资产所有的状态责任。代维合同可以转移行为责任——即日常巡检、设备维护等具体作业的履行义务,但无法转移状态责任——即确保资产本身处于安全状态、不对外部环境造成危害的最终责任。󠄐󠅅󠄹󠄴󠄪󠄾󠅟󠅤󠄐󠄼󠅟󠅗󠅙󠅞󠄬󠅒󠅢󠄟󠄮󠇘󠆭󠆘󠇙󠆝󠅵󠇗󠆭󠆁󠄐󠇗󠅹󠅸󠇖󠆍󠅳󠇖󠅹󠅰󠇖󠆌󠅹󠄬󠅒󠅢󠄟󠄮
武汉监管局的监管意见正是对这一法理的具体诠释:明确要求产权方“对外部环境安全负责管理”。这意味着,即使线路由他人代维,产权单位仍需对线路引发的安全问题承担主体责任。同时,《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这为代管代维关系中的产权单位设定了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而非放手不管的合法依据。󠄐󠅅󠄹󠄴󠄪󠄾󠅟󠅤󠄐󠄼󠅟󠅗󠅙󠅞󠄬󠅒󠅢󠄟󠄮󠇘󠆭󠆘󠇙󠆝󠅵󠇗󠆭󠆁󠄐󠇗󠅹󠅸󠇖󠆍󠅳󠇖󠅹󠅰󠇖󠆌󠅹󠄬󠅒󠅢󠄟󠄮
(三)合规监管的制度框架
当前,铁路安全合规监管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代管代维模式下的产权单位。同时,信用评价、责任约谈、穿透式监管等监管工具的运用,也为产权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了外部约束。󠄐󠅅󠄹󠄴󠄪󠄾󠅟󠅤󠄐󠄼󠅟󠅗󠅙󠅞󠄬󠅒󠅢󠄟󠄮󠇘󠆭󠆘󠇙󠆝󠅵󠇗󠆭󠆁󠄐󠇗󠅹󠅸󠇖󠆍󠅳󠇖󠅹󠅰󠇖󠆌󠅹󠄬󠅒󠅢󠄟󠄮
三、代管代维模式下产权单位主体责任履行的现实困境
(一)责任虚化:委托合同沦为“免责金牌”
实践中,不少产权单位将代管代维合同简单理解为“花钱买平安”,认为支付了运维费用,所有安全问题便应由代维单位负责。这种认知偏差导致产权单位主动放弃安全管理职责,将合同条款作为应对监管的“挡箭牌”。当发生安全事故时,产权单位与代维单位往往相互推诿,形成责任认定的“灰色地带”。󠄐󠅅󠄹󠄴󠄪󠄾󠅟󠅤󠄐󠄼󠅟󠅗󠅙󠅞󠄬󠅒󠅢󠄟󠄮󠇘󠆭󠆘󠇙󠆝󠅵󠇗󠆭󠆁󠄐󠇗󠅹󠅸󠇖󠆍󠅳󠇖󠅹󠅰󠇖󠆌󠅹󠄬󠅒󠅢󠄟󠄮
(二)过度干预:人头考核破坏专业自主空间󠄐󠅅󠄹󠄴󠄪󠄾󠅟󠅤󠄐󠄼󠅟󠅗󠅙󠅞󠄬󠅒󠅢󠄟󠄮󠇘󠆭󠆘󠇙󠆝󠅵󠇗󠆭󠆁󠄐󠇗󠅹󠅸󠇖󠆍󠅳󠇖󠅹󠅰󠇖󠆌󠅹󠄬󠅒󠅢󠄟󠄮
与责任虚化相反的另一极端是过度干预。部分产权单位沿用传统劳务发包的管理思维,将监管重点放在对承包方人员的考勤、工时、作业过程等微观环节,以“人头”作为考核依据。这种管理模式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更严重的是干扰了承包单位的专业自主权——承包方作为专业运维机构,其人员调配、作业组织有其内在的专业逻辑,过度干预破坏了其发挥专业优势的空间,也与“购买专业服务”的初衷相悖。󠄐󠅅󠄹󠄴󠄪󠄾󠅟󠅤󠄐󠄼󠅟󠅗󠅙󠅞󠄬󠅒󠅢󠄟󠄮󠇘󠆭󠆘󠇙󠆝󠅵󠇗󠆭󠆁󠄐󠇗󠅹󠅸󠇖󠆍󠅳󠇖󠅹󠅰󠇖󠆌󠅹󠄬󠅒󠅢󠄟󠄮
(三)监管盲区: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下的信息不对称󠄐󠅅󠄹󠄴󠄪󠄾󠅟󠅤󠄐󠄼󠅟󠅗󠅙󠅞󠄬󠅒󠅢󠄟󠄮󠇘󠆭󠆘󠇙󠆝󠅵󠇗󠆭󠆁󠄐󠇗󠅹󠅸󠇖󠆍󠅳󠇖󠅹󠅰󠇖󠆌󠅹󠄬󠅒󠅢󠄟󠄮
代管代维模式下,代维单位掌握线路运行的实时信息,产权单位则因缺乏专业能力和现场参与深度,难以对代维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产权单位无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更难以及时督促整改。即便代维单位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产权单位也往往“看不见、管不着”。而当产权单位试图通过密集检查来弥补信息劣势时,又容易滑向过度干预的误区。󠄐󠅅󠄹󠄴󠄪󠄾󠅟󠅤󠄐󠄼󠅟󠅗󠅙󠅞󠄬󠅒󠅢󠄟󠄮󠇘󠆭󠆘󠇙󠆝󠅵󠇗󠆭󠆁󠄐󠇗󠅹󠅸󠇖󠆍󠅳󠇖󠅹󠅰󠇖󠆌󠅹󠄬󠅒󠅢󠄟󠄮
(四)合同治理的薄弱:考核指标体系设计失当󠄐󠅅󠄹󠄴󠄪󠄾󠅟󠅤󠄐󠄼󠅟󠅗󠅙󠅞󠄬󠅒󠅢󠄟󠄮󠇘󠆭󠆘󠇙󠆝󠅵󠇗󠆭󠆁󠄐󠇗󠅹󠅸󠇖󠆍󠅳󠇖󠅹󠅰󠇖󠆌󠅹󠄬󠅒󠅢󠄟󠄮
许多代管代维合同的签订缺乏规范性,对双方的安全责任划分过于笼统,更关键的是考核指标体系设计不合理。有的合同以人员配备数量、巡检打卡频次等过程性指标为主要考核依据,忽视了设备质量、故障率、事故等结果性指标;有的合同虽然设置了结果性指标,但缺乏量化的标准和完善的违约责任条款,导致当代维单位履职不力时,产权单位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四、契约共治:一种新型合作关系的理论建构
破解上述困境,需要超越“监管与被监管”的传统二元思维,构建一种基于信任和结果的合作伙伴关系。本文提出“契约共治”的理论框架,其核心要义是:产权单位购买的是“安全稳定的运输状态”,而非“承包方员工的工作时长”;只要设备质量达标、故障率低、无安全事故,承包方用什么人、怎么排班,是其内部管理自由。产权单位的监管重心应从“微观过程控制”上移到“宏观绩效管理”,实现“有效监管”与“不干预经营”的有机统一。
契约共治模式包含三个核心要素:一是结果导向,以设备质量、故障、事故等终端绩效作为考核依据;二是自主空间,在合同约定的责任边界内,承包方享有充分的作业自主权;三是合作共赢,双方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和问题协同解决机制,形成安全共同体。
五、产权单位有效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对策路径
(一)考核体系重构:从“人头考核”到“设备质量与安全绩效考核”
落实“不能以人头考核”的要求,关键在于设计一套科学、客观、可量化的“安全绩效合同”。󠄐󠅅󠄹󠄴󠄪󠄾󠅟󠅤󠄐󠄼󠅟󠅗󠅙󠅞󠄬󠅒󠅢󠄟󠄮󠇘󠆭󠆘󠇙󠆝󠅵󠇗󠆭󠆁󠄐󠇗󠅹󠅸󠇖󠆍󠅳󠇖󠅹󠅰󠇖󠆌󠅹󠄬󠅒󠅢󠄟󠄮
第一,确立核心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应当聚焦于反映安全结果的终端绩效,主要包括三类:
质量指标:如线路动静态几何尺寸合格率、线路设备状态评定、通信信号设备合格率、电力设备合格率、牵引供电设备合格率、机车作业效率、车务运输组织效率、车务落实标准化作业(责任违章件数)等。这些是衡量日常维护质量、工作质量的硬指标,可以通过定期(如季度/年度)联合检测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来确认。
故障率指标:设定单位时段内的责任设备故障频次上限。如“年度轨道电路故障不超过X件”、“道岔转换故障率不超过X件”、 “机车故障影响时间不不超过X小时”等,直接反映维护工作质量和设备运用质量。
事故指标:这是最底线的红线,通常采用“一票否决”。如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根据责任划分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可设置安全隐患期限整改率指标,对双方联合检查或监管部门发现的安全隐患,考核承包方的响应速度和整改完成率。
第二,转变考核方式。从“点人头数”转变为“体检式检测”。产权单位不再关注承包方有没有派人去巡道、每天巡了几次道,而是关注巡道报告是否详实、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解决、设备状态是否持续向好。从“过程监督”转变为“结果验证”,产权单位的监管重点放在“设备是否保持合格状态”这一结果上,而不是干预“用什么方法保持”的过程。
(二)合同治理:以精细化权责配置筑牢制度基础󠄐󠅅󠄹󠄴󠄪󠄾󠅟󠅤󠄐󠄼󠅟󠅗󠅙󠅞󠄬󠅒󠅢󠄟󠄮󠇘󠆭󠆘󠇙󠆝󠅵󠇗󠆭󠆁󠄐󠇗󠅹󠅸󠇖󠆍󠅳󠇖󠅹󠅰󠇖󠆌󠅹󠄬󠅒󠅢󠄟󠄮
产权单位应当将代管代维合同作为落实安全责任的首要制度载体,推动合同条款从“概括式约定”向“清单式管理”转变。󠄐󠅅󠄹󠄴󠄪󠄾󠅟󠅤󠄐󠄼󠅟󠅗󠅙󠅞󠄬󠅒󠅢󠄟󠄮󠇘󠆭󠆘󠇙󠆝󠅵󠇗󠆭󠆁󠄐󠇗󠅹󠅸󠇖󠆍󠅳󠇖󠅹󠅰󠇖󠆌󠅹󠄬󠅒󠅢󠄟󠄮
第一,明确安全责任边界。在合同中逐项列明代维单位的具体职责,包括设备巡检周期、维修标准、隐患报告时限、应急处置等匹配设备、场景实际得要求,同时明确产权单位保留的安全管理权限,如定期检查权、工作指令权、履约评价权等。建议采用“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正面清单明确承包方的核心工作内容和交付标准,除此以外的作业方式、人员调配、任务兑现安排等由承包方自主决定;负面清单明确承包方不能触碰的红线,如不得擅自降低维修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配件、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报告等。
第二,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机制。明确代管代维费用的构成,确保其中包含必要的安全投入,并对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承包方提出的合理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建议,产权单位作为资产所有人应积极回应、提供资源支持,避免出现“承包方想修但产权方不理”的推诿局面。
第三,完善违约责任条款。对代维单位未按规定巡检、隐患整改不及时、设备质量不达标、发生责任事故等情形,设定明确、合理的违约后果。违约责任的设置应当与考核指标相匹配,形成有效的履约约束,而非事无巨细的惩罚清单。
(三)营造宽松合作环境的制度设计󠄐󠅅󠄹󠄴󠄪󠄾󠅟󠅤󠄐󠄼󠅟󠅗󠅙󠅞󠄬󠅒󠅢󠄟󠄮󠇘󠆭󠆘󠇙󠆝󠅵󠇗󠆭󠆁󠄐󠇗󠅹󠅸󠇖󠆍󠅳󠇖󠅹󠅰󠇖󠆌󠅹󠄬󠅒󠅢󠄟󠄮
为了给承包方创造宽松环境,同时又不让产权单位的监管流于形式,可以通过以下机制实现:󠄐󠅅󠄹󠄴󠄪󠄾󠅟󠅤󠄐󠄼󠅟󠅗󠅙󠅞󠄬󠅒󠅢󠄟󠄮󠇘󠆭󠆘󠇙󠆝󠅵󠇗󠆭󠆁󠄐󠇗󠅹󠅸󠇖󠆍󠅳󠇖󠅹󠅰󠇖󠆌󠅹󠄬󠅒󠅢󠄟󠄮
第一,建立“观察-沟通-纠偏”的柔性监管机制。承包方按规程正常作业时,产权单位不进行日常干预。建立月度或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双方基于数据和报告进行沟通,而不是通过的现场突击检查来施加压力。柔性监管不意味着放松底线,当质量指标出现下滑趋势或发现潜在风险时,产权单位发出预警提示,与承包方共同分析原因、提供支持,而不是直接启动处罚程序。只有在指标持续恶化或触碰红线时,才启动合同约定的刚性处罚或退出机制。
第二,构建信息互通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设备状态、巡检记录、隐患台账等信息的实时共享,消除信息不对称,减少因信息匮乏导致的过度检查。代维单位应当定期向产权单位提交安全管理报告,重大事项随时通报。产权单位则通过数据分析掌握整体安全态势,而非通过现场盯控获取碎片化信息。
第三,尊重专业判断,建立技术协同机制。对于技术性问题的判断和处理,应当充分尊重承包方作为专业运维机构的意见。当承包方提出某项设备需要更换、某项工艺需要改进时,产权单位应组织专业力量进行评估,与承包方共同商议解决方案,形成技术协同而非行政指令的关系。
(四)外部协同:以“双段长”机制延伸管理触角󠄐󠅅󠄹󠄴󠄪󠄾󠅟󠅤󠄐󠄼󠅟󠅗󠅙󠅞󠄬󠅒󠅢󠄟󠄮󠇘󠆭󠆘󠇙󠆝󠅵󠇗󠆭󠆁󠄐󠇗󠅹󠅸󠇖󠆍󠅳󠇖󠅹󠅰󠇖󠆌󠅹󠄬󠅒󠅢󠄟󠄮
针对外部环境安全管理这一责任模糊地带,产权单位应当主动作为,依托地方政府建立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双段长”机制,将自身的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第一,主动参与地方协调。产权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担任段长或联络员,与地方政府段长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及时反映专用线沿线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二,推动安全保护区划定。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划定专用线安全保护区,设立警示标牌,为外部环境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定边界。
第三,开展路外安全宣传教育。联合代维单位和地方政府,对专用线沿线村落、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的爱路护路意识,形成“自控、互控、他控”的群防群治格局。
(五)合规监管新内涵:从“查人查岗”到“查制度、核结果、控红线”󠄐󠅅󠄹󠄴󠄪󠄾󠅟󠅤󠄐󠄼󠅟󠅗󠅙󠅞󠄬󠅒󠅢󠄟󠄮󠇘󠆭󠆘󠇙󠆝󠅵󠇗󠆭󠆁󠄐󠇗󠅹󠅸󠇖󠆍󠅳󠇖󠅹󠅰󠇖󠆌󠅹󠄬󠅒󠅢󠄟󠄮
在契约共治模式下,合规监管的内涵也应当相应升级:󠄐󠅅󠄹󠄴󠄪󠄾󠅟󠅤󠄐󠄼󠅟󠅗󠅙󠅞󠄬󠅒󠅢󠄟󠄮󠇘󠆭󠆘󠇙󠆝󠅵󠇗󠆭󠆁󠄐󠇗󠅹󠅸󠇖󠆍󠅳󠇖󠅹󠅰󠇖󠆌󠅹󠄬󠅒󠅢󠄟󠄮
第一,查制度与执行的一致性。监管应以“制度-执行-效果”为闭环进行穿透式审查:首先确认承包方是否建立了与线路等级相匹配的完善制度,并通过其日常作业记录及最终呈现的运维效果,来验证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只要其逻辑能够自洽、事实依据清晰,即可认定为合规。
第二,查资金投入的保障。产权单位的监管重点之一,是确保自己支付的运维费用真正用于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而非被挪作他用。这可以通过财务审查、采购记录核查等方式实现。
第三,查应急体系的可靠性。关注的是当故障、事故发生时,承包方是否有能力快速响应和处置,应急物资是否储备充足,应急预案是否经过演练,而不是纠结于日常作业的细节。
第四,外部监管的适配。铁路监管部门在对专用线进行检查时,也应当穿透式地关注产权单位是否履行了对代维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是否建立了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体系,而非简单以人头配备、检查频次等过程性指标评判产权单位的履责情况。
六、结论
铁路专用线代管代维模式是市场化改革的产物,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清晰的责任配置和有效的合规监管。产权单位必须清醒认识到,代管代维是管理方式的转移,而非法律责任的转移。在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格局下,产权单位既不能“大包大揽”、以人头考核等方式过度干预承包方的专业自主空间,也不能“一托了之”放弃所有者应尽的职责。
实现“有效监管”与“不干预经营”的有机统一,关键在于构建契约共治的新型合作关系:以设备质量、故障、事故等终端绩效为核心构建考核体系,以负面清单管理明确权责边界,以柔性监管机制营造宽松环境,以资源保障支持形成合作共同体。产权单位的核心职责可以概括为:“定标准、核结果、控红线、保投入”。通过将监管重心从“微观过程控制”上移到“宏观绩效管理”,既能有效防止安全生产责任虚化,也能真正尊重专业力量、释放承包单位的效能,共同保障铁路专用线的长治久安,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
原文名称:权责适配与契约共治:铁路代管代维模式下产权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履行路径 ——基于“结果导向、宽松合作”视角的合规监管󠄐󠅅󠄹󠄴󠄪󠄾󠅟󠅤󠄐󠄼󠅟󠅗󠅙󠅞󠄬󠅒󠅢󠄟󠄮󠇘󠆭󠆘󠇙󠆝󠅵󠇗󠆭󠆁󠄐󠇗󠅹󠅸󠇖󠆍󠅳󠇖󠅹󠅰󠇖󠆌󠅹󠄬󠅒󠅢󠄟󠄮
作者信息:韩伟(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 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 武汉监管局组织对山西长治经坊煤业专用线路外安全环境开展检查[EB/OL]. (2024-03-28). 国家铁路局官网.
- 国家铁路局. 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国铁安监规〔2023〕9号.
- 国务院.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201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 国家铁路局.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运[1995]107号.
- 国家铁路局.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国务院令第501号.
- 国家铁路局.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