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线路允许速度(以下称线路允许速度)管理,提高铁路技术管理水平,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铁路局负责固定设备管理、维护的铁路。其他开行总公司机车的合资或地方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管理由铁路局商相关企业确定。
第三条 线路允许速度是根据设计文件或工务、 供电、电务、房建等固定设备技术条件确定的速度,经工务、供电、电务、房建部门共同确认后,由工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第四条 线路允许速度是列车运行速度的重要依据, 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铁路行车安全和运输秩序,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
第二章 线路允许速度编制
第五条 铁路局全面负责线路允许速度资料的 编制工作。其中,新建、改(扩)建普速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由建设单位于开通运营前两个月组织编制完成;新建高速铁路由建设单位商相关铁路局于联调联试前六个月编制完成。在工程通过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后,由铁路局根据竣工资料复核并确认。
第六条线路允许速度资料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及各项规章;
(二)确保固定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与其技术条件相匹配;
(三)满足列车安全、平稳、舒适的运行要求;
(四)充分挖掘设备潜力,确保运输能力最大化。
第七条 铁路局负责编制管辖范围内的正线、到发线(含两正线间、正线与到发线间和两到发线间的渡线,下同)允许速度资料。编制线路允许速度资料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线路允许速度表(见附件1 );
(二)线路允许速度资料对标分析和编制说明;
(三)线路允许速度分布统计表(见附件2);
(四)线路允许速度变化统计表(见附件3 )。.
第八条 《线路允许速度表》 包括正线线路区段允许速度、车站过岔速度和长期限制慢行处所等。编制时应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一)区段速度和车站过岔速度应根据固定设备技术条件编制,数个区间线路允许速度相同时,应合并为一个速度区段;
(二)正线、到发线个别处所以及相关联的道岔及接触网、信号、站台设备,其技术条件不能满足区段速度和车站过岔速度要求时,应纳入长期限制慢行;
(三)由于路基、桥、隧、涵等设备技术状态不良导致的临时限速,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的处所,可纳入长期限制慢行;
(四)车站直、侧向过岔速度不得高于所在速度区段的线路允许速度。
(五)同一条曲线欠超高、超高顺坡率、夹直线长度(含曲线与道岔夹直线)不得同时采用两个及以上的困难条件下的参数。
第九条 《线路允许速度资料对标分 析和编制说明》应包括提速和降速情况、原因、对照标准的技术分析等。对标分析时应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对线桥、接触网、信号、站台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分析和说明。
第十条 工务段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编制管内除正线、 到发线以外的其他铁路的线路允许速度资料,并发至运输、机务、电务等相关单位,具体编制与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线路允许速度精确至 5km/h的整倍数,由高向低退位。
第三章 线路允许速度管理,
第十二条 线路允许速度资料纳入 《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并按其规定程序发布。
第十三条 总公司统一编制运行图时,铁路局编制的线路允许速度资料须经总公司运输局审查后,方可纳入运行图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铁路局在编制列车运行图和新建、改 (扩)建铁路正式开通运营前,必须公布线路允许速度资料。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的线路 允许速度编制和变更须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包括线路允许速度表、对标分析和编制说明):
(一)新建、改(扩)建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及以上的;
(二)正线线路允许速度提至120km/h及以上的;
(三) 120km/h及以上的正线线路允许速度变更。
第十六条 总公司运输局审查或批准的线路 允许速度资料,由铁路局发布实施。新建、改(扩)建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下和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下变更时,由铁路局自行组织审查发布,并报总公司运输局核备。
第十七条 线路允许速度资料发布实施时, 应发至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抄送相关铁路局。
第十八条 施工结束后须立即开通线路时, 在线路允许速度资料未按规定程序发布之前,其运行速度均属施工期间的运行速度,由铁路局按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线路允许速度的 上报、审查或批准须由工务、供电、电务、房建等相关部门会签。
第二十条 营业线提速等技术改造项目,其工务设备技术改造前应进行技术论证,技术方案按有关规定报送总公司审查时,应抄送运输局。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临时限速以调度命令为准, 不纳入线路允许速度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局线路允许速度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临时限速管理执行总公司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输局负 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管理办法》(铁运 [2010]50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线路允许速度表
2. 线路允许速度分布统计表
3.线路允许速度变化统计表
附件:1.线路允许速度表
线路允许速度表
编制单位:(局名) 编制日期:年___月__日 | ||||||||
线名 | 行别 | 速度区段及起讫里程 | 区段速度 | 车站过岔速度 | 长期限制慢行 | |||
直向 | 侧向 | 地点 | 速度 | 原因 | ||||
XX线 | 下 | 车站-车站 ##.xxx-##.xxx |
速度 | 速度 | 速度 | 里程-里程(区间) | 速度 | R-300 |
里程-里程(区间) | 速度 | 病害桥 | ||||||
XX站直向过站 | 速度 | 1/9号道岔 | ||||||
XX站XX道 | 速度 | R-300 | ||||||
站XX#岔直向 | 速度 | 1/9号道岔 | ||||||
XX站XX#岔侧向 | 速度 | 1/9号道岔 | ||||||
负责人: 审核人: 制表人:
填写说明
1.填表时各速度区段和K期限制慢行地段应根据里程由小向大顺序填写。
2.行别栏应按线路行别分别填写,复线中的单线地段,一殷按下行线贯通填写。
3.复线线路同一长期限制慢行地段(或地点),应分别在上、下行速度表中同时填写。
4.应按表内填写的式样填写。表示两站间或起讫里程间用“.”(减)号表示,道岔编号用“#”号表示。
5.本表所列速度一般为旅客列车线路允许速度,货物列车线路允许速度有特殊要求的应在速度后面用“(货)”来表示。
6.速度单位为km/h,取5的整倍数。
7.里程一般取3位小数。长期限制慢行的起点里程由高向低进位,终点里程由低向高进位。
8.长期限制慢行中“xx站xx道”“速度”填写到发线全长范围内(不含起止道岔及其岔后附带曲线),固定设备技术条件的最低限制速度,- “般为起止道岔侧向速度,当起止道岔辙叉号不一致时, 填写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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