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用钢轨质量管理办法
1 管理目的
为加强铁路用钢轨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2 管理范围
2.1 全路大维修,更新改造,基本建设(含外资采购)及道岔生产所需钢轨和AT轨。
2.2 铁道部与地方合资修建铁路所需钢轨。
2.3 按新标准、新钢号、新轨型(包括其他钢轨生产厂开发的钢号、轨型)生产的钢轨新产品。
3 管理职责
3.1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3.1.1 受铁道部委托对铁路用钢轨实行集采专供,并负责其质量监督和售后服务工作。
3.1.2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立物资总公司、产区物资公司、驻厂钢轨质量监督站三级质量监督体系和相应制度,指导产区物资公司和质量监督站的工作。
3.1.3 设立质量管理专项基金,用于加强钢轨采购质量管理及质量异议的协调处理等项工作。
3.1.4 协调钢轨质量异议处理。生产厂和用户对钢轨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时,应由国家认定的铁道材料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确定造成钢轨伤损原因,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检测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3.1.5 建立钢轨质量信息收集和反馈制度,及时向钢轨生产厂反馈质量信息,提出改进措施,协助提高钢轨实物质量水平;定期向铁道部主管司局和用户通报钢轨质量情况。
3.2 产区物资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北京、成都公司)
3.2.1负责钢轨质量监督及售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3.2.2在钢轨生产厂设立驻厂钢轨质量监督站,建立专项经费,制定“钢轨质量监督细则”,对钢轨生产厂的生产工艺进行监督,对钢轨成品质量进行抽检。对合格批次钢轨在其质量保证书上加盖质量监督印章。
3.2.3 承担钢轨质量异议处理和售后服务工作,做到24小时值班。对用户提出的钢轨质量问题,在收到用户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及时会同钢轨生产厂共赴现场处理钢轨质量异议。对判定是生产制造责任的缺陷或伤损钢轨,负责索赔工作。
3.2.4 建立钢轨质量监督台账及质量异议处理台账,以月报形式报物资总公司。
3.3 钢轨用户
3.3.1 对到货新钢轨,应检查其质量保证书及质量监督印章。证书印章不全,钢轨不得上道使用。
3.3.2 对到货新钢轨和在用钢轨,应及时检查其外观质量,如发现可能是由于生产制造原因造成的缺陷和伤损,应以传真电报等书面形式通知产区物资公司,严重的或数量较大的钢轨质量问题应同时抄送物资总公司并铁道部业务主管司局。配合钢轨生产厂和产区物资公司的质量异议处理工作。
3.3.3 如缺陷或伤损钢轨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应立即进行更换。质量异议钢轨实物应妥善保存,以备取样分析。
4 钢轨新产品开发铁道部科教司、运输局根据提速、重载、发展高速的技术政策,提出铁路用钢轨质量改进和新产品开发的技术要求,并委托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与钢轨生产厂签约开发试制。钢轨生产厂新产品开发,必须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可行性报告。部科教司、运输局统一安排钢轨新产品的技术审查、配合检验、上道试铺、转产鉴定等项工作。只有通过铁道部正式鉴定的钢轨品种才能在全路推广使用。
5 其他钢轨质量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铁道部
2001年8月1日